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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 经济检察

第二节 刑事 经济检察


朗乡林区人民检察院从1983年4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在上级检察机关和本局党委
领导下,与公安、法院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中央有关文件和政法会议精神,以整顿
社会治安为中心,以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和刑事犯罪为重点,全面开展各项检察工作。
1983~198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74起,106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01人;
起诉41起,64人;免诉3起,17人。受理经济案件12起,15人;立案侦察8起,11人;
结案12起,1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