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沿革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沿革
朗乡林区基层法院始建于1982年2月。朗乡基层法院作为省的派出机构,接受上级
法院和林业局党委的领导,并在其指挥下开展各种案件审判业务,其主要任务是审判刑
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1983年6月,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正式开展各项审判工作。法院设办公室、
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办公室,主管民事案件起诉,基层调解组织、文秘政工、后
勤管理工作;刑事审判庭,主管各种刑事案件的审判;民事审判庭,主管各种民事案件
的调解和审判。
1984年8月1日,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增设经济审判庭,主管各种
经济合同纠纷的审判工作。
1985年6月,法院由5人组成审判委员会。法院编制为21人,其中副处级院长1人,
科级副院长1人,副科级庭长、主任、审判员5人,助理审判员6人,接待员2人,司
法助理l人,书记员2人,法警3人。
二、民事审判
1983年,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46起,其中离婚案件18起,债务案件23起,赡养案
件2起,房屋纠纷案1起,婚姻家庭纠纷案2起,1984年,共受理民事案件46起,其中
离婚案件20起,债务案件1起,抚育案件1起,医疗赔偿案件17起,赡养案件5起,房
屋纠纷案件2起。在审理这些民事案件中,有85%以上的案件是采取巡回审理,就地办
案的方法解决的。1985年,审判民事案件计53起,其中离婚案件15起,医疗赔偿案件
36起,债务和赡养案件各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