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野生动物保护
第四节 野生动物保护
野生动物,是森林资源良性循环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有经济利用价值,又有调节生态
平衡的重要作用。本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主要采取了四项措施。
一、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积极制定本区的具体规定
1962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1964年黑龙江省
人民委员会颁发的《黑龙江省狩猎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后,除逐级贯彻落实外,还结合本区实
际,制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制止限制了乱扑滥猎野生动物,保护了野生动物的繁殖、发育
和生长。
二、搞清资源底数,划分狩猎区
为了摸清本区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区政府于1975年11月25日成立了由20名队员组成的野
生动物普查队,对本区境内的野生珍贵动物和野生经济动物进行了全面的普查,至1976年3
月20日结束。基本摸清了珍贵野生动物和经济野生动物的种类、分布、数量及生活习性
等。在此基础上,提出和制定了保护措施。根据普查掌握的资料,在全区范围内,划
分了狩猎区、禁猎区、繁殖区和狩猎期、禁猎期。
三、加强对狩猎人员和枪支的管理
在建置前的30~40年代,在红林、汤林、丽林、北影、乌拉嘎、大贺等地,就有人进行
狩猎活动,严重的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本区建置以来,特别是1984年成立“野生动物保护
协会”以来,对野生动物保护有了很大加强,使之步入轨道。组建了狩猎队,组织狩猎人员
学习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和政策,颁发了狩猎证。对狩猎期、狩猎地点、狩猎工具、狩
猎动物种类、禁猎动物种类等,根据规定和政策进行了落实。对专业和业余狩猎人员的猎枪
加强了管理,颁发了猎枪证,在禁猎期内,由地区公安局收缴保存。制定了奖惩条例和监督
检查办法,保证了野生动物的繁殖、发育和生长。
四、开展群众性的爱鸟活动
从1981年开始,每年的个月24日至30日,都开展一次全区性的爱鸟周活动,到1985年,
共开展了五届爱鸟周活动。每届爱鸟周活动,都由区(局)统一进行组织领导,宣传部、团
委、广播电视站、各学校等单位紧密配合,广泛开展爱鸟护鸟的宣传教育。
第五届爱鸟周(1985年)活动,全区共出板报100块,画展9处,展出爱鸟护鸟宣传画500
幅,撰写爱鸟护鸟征文1300篇;广播爱鸟护鸟稿件178篇;有4200人参加营造爱乌林,植树
47,000多株;制作鸟巢7600个。
以学校为主体的各基层单位,还自编自演了以爱鸟护鸟为主要内容的文艺节目,由区政
府举办爱鸟护鸟周专场文艺演出,共演出43个节目,观众达1500余人,活动中涌现出先进单
位10个,先进个人150人,从而使爱鸟护鸟活动变成了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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