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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隶属关系演变

第三节 隶属关系演变


1956年设置新青森工局筹建处,隶属伊春森林工业管理局。
1958年个月 17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森工体制下放的指示和黑龙江省林业系统机构整编的精
神,将新青河营林所与新青森林工业局合并。同年5月28日,根据中共伊春市委文件通知,
将新青森林工业局改称新青林业局,隶属伊春林业管理局。
1958年遵循中共黑龙江省委、松花江地委和伊春市委“关于试办城市人民公社”的指示,
于同年11月6日正式成立新青人民公社委员会。依据以林业为主体的一局一社的原则。新青
人民公社管委会直接受伊春市人民委员会领导。
1959年10月12日,中共伊春市委决定,新青人民公社设置街道办事处,隶属五营区管辖。
1960年8月中共伊春市委对全市人民公社的体制进行改革,在机构设置上,实行政企合
一,党政分开。公社所属基层单位统称管理区,林业局所属生产单位,仍保留原名称,即一
套班子两个牌子。
此间,公社下设13个管理区。镇区设新青、跃进、黎明、曙光、商业五个管理区,林场
设红林、丽林、金林、汤林、松林、桦林、育林、丰收8个管理区,各管理区设立管理委员
会,负责管理区的一切行政工作。
1962年1月26日,根据中共伊春市委关于调整公社体制的决定精神,撤销公社下辖的13
个管理区,改设新青人民公社直接领导的新青、曙光、红林、丽林、松林、杨林、桦林、跃
进、黎明、金林10个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均属基层政权机构。
1962年5月28日,伊春市编制委员会遵照中共伊春市委“关于调整各区街道办事处的区
划和机构编制设置的决定”,将新青、红星、东风三个人民公社组成一个新青人民公社(红
星、东风街道办事处对外是分社),同年8月29日,正式成立新青区人民委员会。辖红星、东
风、新青三个街道办事处。新的机构实行区社合一,行政上为助理制,对当地公安、法院、
商业、税务、银行、交通、邮电、文教卫生等部门只行使监督检查权,而人、财、物三权均
按系统由市主管部门垂直领导。
是年7月20日,根据省森工管理局关于场一级把森工和营林分开,加强林政工作的指
示.新青林业局实行场、所机构分设,成立红林、丽林、汤林、桦林学个营林所。其职责范围:
红林营林所负责一场(红林)、五场(松林)区域营林I雨林营林林斯分管二场(丽林),三场
(金林)区域;汤林、样林营林所管本场营林。
1964年伊春市改为特区,根据中共伊春特委关于“加强对林业企业的统一领导,巩固林
区人民民主专政”的指示,是年2月12日新青林业局与新青区人民委员会(人民公社)政企合
一,其政权机构名称仍为“新青区人民委员会”,只辖新青。红星、东风两地各独立设区。
同年8月23日,本局实行枪业改革,新青局党委将第五林场(松林)机构改革试点情况报
请特委批准。撤销本局林场管理体制,生产机构成立综合小工队;后勤管理设立服务站。还
相应地建立基层政权组织。将红林、丽林、松林、汤杯、金林、桦林、青林、结源林场及育
林(苗圃)改为营林村,建立村人民委员会。
1967年在上海夺权的“一月风暴”影响下,新麦区的“文化大革命’也随之进入全面夺权阶
段。是年3月25日经伊春特区接管委员会批复,成立了新青区联合接管委员会。
同年8月17日,经伊春地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建立了有军人、干部、群众代表参加的即
“三结合”的新青区革命委员会,实行党政合一的“一元化”领导。
1979年立月恢复文化大革命以前的机构,翌年设立新青区人民政府机构。
自此,新青区、新青林业局是一套领导班子两个牌子。行政上属于伊春市所辖区,企业
为伊春林业管理局所属的林业局。均隶属于伊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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