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一节 机构
1957年11月18日,中共新青森林工业局总支委员会,根据伊春市委[1957]第119号文件
精神,在成立中共新青森林工业局委员会的同时,成立了“中共新奇森林工业局监察委员
会”。
自此,纪律监察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及名称随着党委的沿革而相应发生变化。
1966年至1973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其机构及隶属关系变化较大。1966年2月28日,中共
伊春特委第问号文件通知:经国家林业部林于字[66]第45号文件批准,林业局党委设政治
部.由此,党委纪律监察委员会在党委政治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1967年至1973年3月,纪监委机构撤销,其工作由革命委员会内设的职能部门承担。
1973年3月20日,新青区革命委员会办公室分设党委办公室和革委办公室,恢复了党委
纪律监察工作机构。
1973年至1979年,机构名称为“中共新青区委员会纪律检查组,与党委组织部合署办
公。
1980年至1985年改称“中共新青区(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党委组织部门分设。
1984年5月,根据中办发[84]33号文件精神,经中共伊春市委同意、新青区党委批准,
区纪检委内设两科一室。即:案件检查科、党风党纪教育科,办公室。
(见附图)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