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案件查处
第二节 案件查处
本区的纪检案件查处工作,是根据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任务进行的。
1957年纪律监察委员会成立至1962年,重点围绕思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反右斗
争、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官僚主义)和五反(反官僚主义、分散主义、铺张浪费、贪污盗
窃、偷机倒把)运动检查处理“走资本主义道路”、危害国民经济“大跃进”,破坏党的团结和
统一的案件;严重官僚主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使国家和人民遭受严重损失的案件;
贪污盗窃、弄虚作假、多吃多占、铺张浪费,违犯财经纪律的案件;在开荒种地中毁林开荒,
违犯林业政策的案件;在精简人员、清仓核资工作中,隐瞒不报、私分财物的案件,三年自
然灾害期间违犯粮食政策的案件等。
1963年至1966年6月“文化大革命”前,案件查处重点是:混入党内的地、富、反、坏分
子和蜕化变质分子,篡夺党内领导权的案件;破坏党的团结统一,进行阴谋反党的案件;反
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散布封、资、修毒素,腐蚀干部,毒害人民思想的案件,乱砍滥
伐、毁林开荒、盗窃和严重浪费国家木材等违犯林业政策的案件。不执行国家计划,擅搞计
划外工程和不按计划施工,弄虚作假严重官僚主义、分散主义等违犯财经纪律的案件;虚报
冒领国家粮食、违犯粮食政策和违犯狩猎政策的案件;压制民主、打击报复、道德败坏等违
法乱纪的案件;1964年企业整顿中私分公物、弄虚作假、挥霍浪费的案件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党的工作重心转移,纪检工作也有新的变化。一方面依照
中央、省市的文件精神,对过去历次政治运动中,已经查处的157起案件进行复查,纠偏和
改正工作;另一方面案件查处的重点,围绕贯彻《党的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十二大《党章》、
《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等一系列文件,以纠正党
内的不正之风为重点,查处违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案件;利用职
权谋么的案件;凭借职权压制民主,搞打击报复的案件;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不负责任造成
严重损失的浪费的案件;在开展打击经济领域里的严重犯罪的斗争中,查处贪污盗窃、投机倒
把、行贿受贿和木材流通领域里的违纪案件等。
自1973年至1985年统计,共查处各类违纪案件198起。其中1982----1984年在打击经济
领域里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中,查处行贿受贿、贪污盗窃、倒卖木材、假公济私等各类经济
案件37起,立案查处20起。
附:
(见附图)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