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信访
第三节 信访
本区的人民来信来访工作,从建局初期就受到各级组织的重视。
1957至1964年4月设立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配备人员3名;1964年5月,接待室与知
识青年安置办公室合并,直属于区(局)党委;1970年7月,信访办与知识青年安置办分设,
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恢复专门机构。配编多时4人,少时1人;1984年至1985年,信访办归属
区(局)党委和政府领导,配编 4名。
为加强信访工作,1978年区党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建信访领导小组;1984年信访办
的人员又进行了调整,在配编 4人的基础上,借调4名政策性强的同志,抓了积压案件的
处理。信访领导小组由11人组成,实行领导小组成员值班制度。各基层单位也都成立3至5
人的信访小组,设专(兼)职接待员,凡单位就地解决的不上交,形成层层负责,层层把关的
信访网。
信访工作依照上级的规定,1978年以前,本着“只办不转”的原则,凡人民来信来访都由
接待单位办理;1979年至1985年按照“只转不办”的原则,承办大案要案;有关部门处
理后,本人不服而控诉的案件;中央、省、市三级交办的案件;本区(局)领导指示的案件。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