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政法第一节 治安 本林区自设置森村工业局就组建了治安机关。广大干警,依靠群众,运用法律,打击敌
人。保护人民,为保卫林区的经济建设,发挥了职能作用。
一、治安机关
治安管理机关——黑龙江新青林业地区公安局、伊春市公安局新青分局于1957年10
月20日正式成立。29年来,其机构设置主要经历两更替。1957年成立公安局时,内设秘
书股、调查股、治安股、经保股、看守班;1967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领导
小组对该机关实行军事接管;1969年5月,军事管制领导小组撤销,成立新青区革命委员会
人民保卫部。内设机构由股改为组,增加了政工、侦破、接待、治安、审判、政保组、收容
所;1972年9月恢复原机构名称和内部设置;1980年9月3日,依照上级的指示精神,区党委
决定:公安局内设机构由股改为科。是年,增设边防、经保、消防三个科。至1985年,公安
局内设机构有:秘书、经保、治安、消防、技术、边防、预审科、看守所、武警队、交警队、
收容所、审查站和4个派出所。每个科、站、所、队都配备领导和工作人员。人员编制较多的单
位设有正、副指导员。到1985年末统计,共配备公安干警XXX名。
派出所及边防检查站为公安局下设机构。派出所的设置由1959年的1个,到1985年尚有4。
个,其间增减变化较大;边防检查站于建局前的1955年设立,到1983年全部撤销。
附:
(见附图)
二、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主要是户政、特种行业、公共秩序、治安防范、治安保卫、易燃易爆物品与枪
支管理,非正常死亡的处理及对失足青年的帮教等工作。新青公安分局自设置以来,同违背治
安条例的犯罪分子作斗争,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
全。
治安管理的重点是打击刑事犯罪分子。近几年来,本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规模最大的是
1983年。遵照中共中央[1983年]31号文件和全国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严惩危害社会治安
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及务国院《关于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于8月19日晚22点,在新青
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指挥部的部署下,开始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这一活动分三个
战役进行。第一战役打了两仗。第一位于8月20日零点开始行动,到9月15日结束,共收扑刑
事犯罪分子X X X人。其中流氓团伙X伙X人,收缴大量凶器和赃款赃物。第二仗9月16日
启始,到1985年2月28日结束。两仗共收扑犯罪分子X X x人,打掉团伙X伙X人,揭发各
种犯罪线索XXX件,收缴凶器有火药枪、匕首、七节鞭、子弹、炸药。缴获赃款赃物,折
合人民币X万元。第二战役于1985年3月1日始,共打了3仗,分别于3月1日至6月30日、7月1
日至10月31日、11月1日至1986年2月止。通过“严打”,震慑了敌人,教育了群众,挽救了一
批近于犯罪边缘的人,使社会治安发生明显变化。刑事案件发案率较打击前下降42.7%,治
安案件下降43.4%。公共场所秩序趋向好转,工作、生产秩序恢复正常。
公安战线在对敌斗争和严打斗争中涌现出许多先进典型,受到各级部门的表彰。据1976年
至1985年统计:出席省公安战线的先进集体3个,市公安战线先进集体13个,区(局)先进集
体36个,本单位的先进集体抓个;出席市公安战线先进个人55人次,区(局)先进个人160人
次,评为本单位先进个人600余人次;荣立公安战线三等功的1人,荣立区(局)二、三等功的
30人。
户政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困户口登记条件》,由公安机关下设派出所主抓。主要是
进行户口登记,建卡和人口统计。本区的人口统计,每年都进行一次。统计后,将所得材料
加以综合整理,以准确的数字和简明的图表反映出全区人口的分布、构成和出生、正常死亡、
非正常死亡等发展变化的规律及特点,为全区的政治及经济服务。
(见附图)
三、治安保卫
治安保卫工作以要害部位为主要对象,进行政治保卫和经济保卫。
1957年至1985年,依据企事来发展变化情况曾多次调整确定要害部位XX处。
该区实行区(局)和基层单位两级要害部位管理。区(局)为一级要害部位,下属基层单位
为二级要害部位。经济保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保卫干部负责区(局)直属单位的要害部位的
保卫;基层单位的要害部位由经济保卫部门协同场(所)共同负责。
1957年至1985年处理的主要内部经济案件15起,其中贪污2起,走私和投机倒把库起,
诈骗3起,黑包工5起,失火1起。
四、消防
1957年至1975年,公安局治安股设专人负责经济火灾的消防工作。1976年1月成立伊春
市消防支队新青中队,配备消防车两台。消防人员对名,列入现役。1985年7月1日消防中队
由现役划归地方领导,更名为新青林业地区公安消防队。配备消防车站,消防队员46名.
消防队主要扑救区镇的经济火灾,并对重点单位和部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1976至1985年共扑救经济火灾49起。其中重大火灾排起,一般火灾35起。
五、人犯看守
1958年设看守所一处,关押被依法逮扑、拘留、侦察起诉、终审之前的犯罪分子。
看守所由公安局颈审科直接管理。所内配备所长、指导员、管教员、看守员和后勤人
员,建有收押、值班、安全检查、提审、押解、接见和物品信件检查、犯人出所等项制度。
看守所不仅看押人犯,而且对人犯进行遵守监规教育,法制、政策、形势和前途教育。
每个监号均定有报刊、安装广播,每天早晚收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放的新闻。公检法三机
关每季对在押犯进行一次政策教育,并组织座谈,促进他们思想转化,认罪服法,大胆揭发
和主动交待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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