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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检察

第二节 检察



一、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始建于1964年7月1日,辖东风、红星、五管、新青四个区(局),院址设于新
青区。1967年12月21日,本院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新青区公安军事管制小组代替,至1978年11
月重新复建。东风、红星、五营三区(局)分出,工作范围只辖新青区。内部机构下设4个科
室。一科室负责审查批扑;二科室负责审查起诉及出庭支持公诉;三科室负责经济、法纪检
查,兼管申诉控告检察工作。四科负责秘书工作。人员配备由建院初期的2名,到1985年增
加到16名。
二、刑事案件检察
刑事检察是对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行使检查权。本院自1978年11月重新组建至
198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XXX人。其中批准逮扑XXX人,不批准逮扑XX
人,公安机关撤扑XX人。 1964至198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XX人,
审查起诉的XXX人,不起诉的11人。免于起诉的39人。
三、自受案件
人民检察院自受案件包括法纪案件和经济案件两种。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案件有14种刑事案件。1979年12
凡本院自受第一起法纪案件是玩忽职守案。被告XXX在北影林场做结扎手术时,将20公
分长的一条纱布遗留被害人腹腔,造成死亡。此案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事故情节,免予起
诉处理。此后。每年购法纪检察都有受案。仅1985年就受理17件,25人,但都未构成犯罪,
均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经济案件检察是直接受理违犯经济法规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1981年至1985年共受理
经济案25件,29人,其中立案14件。
四、监所检察和申诉控告案件
监所检察是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实行检查监督。本区此项工作除检察
机关B行检查外。与公安局、法院联合检查8次。1979年监所发生一起重大事故。包庇犯李
作娥用包衣服的纱布桂成细绳,在监所内自缢而死。事故发生后,通过联合检查对有关负责
者作了严肃处理。
本院自1982年起办理申诉控告案件,到1985年共受理58件次,全部处理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