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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判

第三节 审判



一、审判机关
伊春市新青人民法庭始建于1962年8月10日,由审判员和书记员两人组成。它是伊春市
人民法院的派出庭,所辖红星、东风、新青三个区(局)。1964年4月12日,经伊春特区中级
人民法院呈报,国务院批准成立新奇人民法院。配备院长、副院长,刑事和民事审判员、书
记员及法警。所辖区域,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五营区。1967年12月24日,审判机关,由新青区
委革命委员会保卫组下设审判组取代。1973年9月27日复设隶属于伊春市法院的新青人
民法庭。1979年2月更名为新青人民法院,设正副院长各1人,下设民事和刑事审判庭及秘书
室。1982年10月1日增设经济审判庭。到1985年人员编制增至24名。每个审判庭均设庭长、
审判员、助审员、书记员;办公室配备主任、秘书、法警和勤杂人员。
一、案件审理
本院案件审理工作包括: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
刑事审判:建庭初期,林区处于新开发阶段,人口稀疏,社会治安稳定,刑事案件发案
率较低,设庭当年仅处理了由红星林业地区公安局起诉的一起赌博案。随着林业企业的发
展,职工队伍的扩大,自行流入人员的增加,使发案率有所上升,尤其经受十年“文化大革
命”的影响,扰乱社会秩序、抢劫、盗窃、强奸等刑事案件有所增加。据统计,1963至1985
年全区发生刑事案件XXX件,涉及XXX人,平均每年发案XX件。
民事审判:1964年个月起,法院配备专门民事审判员,依照国家规定的审判程序,受理
自诉案件。到1985年,民事案件共受理XXXX件。其中,主要案件有离婚、抚育、赡养、
房屋、债务、赔偿、继承等。尤以离婚案居多,占总受理案件的69.4%。
经济审判:经济案件的审理,本院从1982年10月1日开始,到1985年共受理纠件。主要
有经济合同纠纷、贪污、诈骗等。
三、民事纠纷调处
民事纠纷的调处先经基层调解委员会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确实调解无效的由法院解
决。1963年至1985年在受理经济案和民事案中进行调解处理的有847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
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