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伐区拨交与验收 伐区拨交与验收,是本林区加强伐区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1963年
8月29日,林业局在制定。国有林主伐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了主伐生产实行伐区拨交验收
制度。1984年3月26日,新林资(84)59号文件,对伐区拨交验收又作了补充规定,使伐区拨
交与验收制度更加完善。
一、伐区援灾
伐区拨交制度,按市资源局的要求和布置,实行了两级拨交制度。即林业局拨交到林
场、所,林场、所拨交到工段、工队或包车组。资源科根据上级批准的伐区文件和各林场、
所提报的采伐申请,每年分1~2次向各林场、所拨交伐区,以伐区或小班为单位,按森林
调查设计的规定,签发采伐许可证。各林场、所对生产工段工队或包车组,实行以集材道为
单位进行投交,开一道,采一道,净一道,验一道,拨一道。
采伐许可证规定出采伐地点、采伐面积、采伐方式、采伐强度、出村量、保留郁闭度、保留
幼树株数、清林方式等。虫产单位按其规定进行生产作业,并由伐区拨交验收员监督执行。
附:
(见附图)
二、伐区验收
伐区验收是主伐生产后,森林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伐区生产结束后,生产单位根据资
源科签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要求和规定,由生产场长、采运技术员、工段长及驻场拨交验收员
组成伐区检查小组。各生产单位首先进行自检,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资源科提交伐区验收
申请。资源科按规定对采伐面积、数量、方式、强度、出材量、保留郁闭度、立木株数、
清林方式等进行逐项验收。合格者,发给验收合格证,并拨交新伐区,生产单位转入新的
伐区进行生产作业;验收不合格或不经验收,不能到新伐区进行生产作业。
伐区拨交验收制度的实施和加强,改变以了过去放树一次倒,拖拉机满山跑,集材一绳串,
拉大不带小、幼树压光了,伐区乱糟糟的状况;从而出现了伐树循环采,树倒人子形,留好
三角树,拖拉机不下道,集材多次绞,拉大又带小,采后林一片,伐区质量高的新局面。
附: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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