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伐区管理
第五节 伐区管理
1962年以前,本局实行的是大面积皆伐作业,伐区管理工作粗放。伐后只要求把伐区迹
地清理好,便于更新造林即可。
自1963年开始,特别是1964年实行了来有择伐(来有兼顾伐)方式以后,对伐区的管理工
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伐区管理工作,在生产科作业计划员和资源科伐区验收负的指导下,从木材生产采伐到
清理伐区,由采运技术员和驻场验收员按照拨交伐区的具体要求,随时进行检查。对各道工
序的要求和标准是:
一、采伐 执行“三角留弦”的伐木法,降低伐根为零厘米(以最高树腿为准),最高不
得超过5厘米,伐很合格率达到90%以上,否则,每个伐根罚款0.50元。执行四次循环来,
应来水必须采净,如遗留应采木1立方米以上,要重新作业,径粗20厘米以上的。罚油锯手
(包括助手0.50元,径粗20厘米以下的罚款0.20元。按不同采伐方式的要求和规定,保留好
各项因子,杜绝“四不象”伐区。伐区作业质量要达到95分以上,如有违章作业,对油银手罚
款10.00元。
二、集材 集材拖拉机,不准下道,实行三角掉头法,如下道损伤幼树,每株罚当班司
机和集材员0.30 元。集材时,实行单根绞集,杜绝一绳穿。凡长2米长,径粗8厘米的小径木,
必须以大带小集净,如丢失超过0.5立方米,要返工重集。
三、清林对各种不同采伐方式的清林,严格按其规定进行。对枝丫的挑选、堆放都必须
合乎规定要求,要随集随清,施清面积不得超过20%,对皆伐迹地的集村道必须做好防冲刷
处理。伐区作业结束,由林场组织自检认为合格后,提前5天向局资源科提出伐区验收申请。
(详见资源编伐区报交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