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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安全防火

第三节 安全防火


据消防部门统计:1975至1981年本区发生火灾35起,其中大型经济火灾12起,平均每年
发生4.5起之多。
为避兔火灾的发生或一旦发生了火灾及时抢救,林业局林政科设有防火办公室,区公安
局设有消防科。建局初期。消防工作由公安局治安股配备专人负责,1978年9月8目区人民
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成立消防股,观改设为消防科。自本部门设置以来,贯彻“以防为主,
消防为辅”的方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1957年批准颁发的《消防监督条例》,制定消防规则、
办法和防火公约,并广泛开展访火和普及消防知识的宣传,检查监督各部门、各单位消防
组织和防火设施,一旦发生火情及时组织扑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对象、不同季节,对用
火、用电、化学易爆物品,房屋建筑结构、布局、间距、消防道路和周围环境,采取平时检
查、季节检查、普面检查、自检和互检的方法落实消访措施,消除火险隐患。当火灾事故
发生之后,消防监督部门一方面指挥消防中队迅速赶赴现场;一方面现场勘察,调查走访,
技术鉴定,及时查清起火原因。坚持“火灾原因查不明不放过,不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不放过”的原则。对违犯消防规则、办法和技术规定造成火灾的直接责任者,或者虽未酿成
火灾损失的,经消防监督部门通知采取防火措施,而拒未执行的人,情节轻微的给以治安管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局以来,消防部门,并有林政科、防火办、保卫、安技、营林等部门密切配合,作了
大量防火安全工作,但火灾也时有发终。仅在建局的20余年间,公共设施及民用设施发生火

灾就达30余起,其经济损失低则上千元,高则上万、还有的则达几十万元。其中区镇内发生
火灾18起。
公共设施火灾
公共设施火灾自1959年至1985年间,据资料记载统计共发生犯余次,直接经济损失达上
百万元。
1961年12月,新青林业局贮木场一拖拉机驾驶员在绞盘机房内发动机车,因机油冻凝而
点火烧烤,不慎失火,烧毁拖拉机、绞盘机各一台,价值万余元。
1975年春,手工业社被服车间,把我好的棉大衣放在火墙处而被烤着引起火灾,更及时
发现,但扑救愈时,致使火势蔓延,烧毁草泥结构厂房220平方米和部分尚未加工的布匹、
棉花,损失价值5000余元。
1976年新松木材综合加工厂青年点宿舍烟囱跑火,酿成一场损失较严重的火灾,烧毁砖
瓦结构的房舍一栋。同年12月,贮木场更夫擅离职守,发生一场火灾,抢救愈时,损失达万
元。
1977年 3月 18日,发电厂2号主变因超载过负荷而着火,酿成发电机组全部停止运行。
1979年1月7日,铁林商店因更夫擅离职守,取暖设备漏火引燃,未及时发现,使营业
室及商品一火俱焚,损失达30多万元。
1979年,新青一中木工厂曾发生一起火灾,焚毁整个木工厂全部财产,损失价值达2万
余元。
1979年2月,地方工业科木材场无锡房,用火墙年久失修,砖缝冒火。将极央泥墙壁烤
着引起火灾。烧毁房屋80平方米,电机两台,活动房两套,损失价值折款25000余元。同年
12月24日,被取加工车间,发生第二次火灾。火因仍是将裁好的棉大衣放至火墙边而被烤
着,烧毁厂房330平方米。加之部分布料、设备,损失达1600余元。1975至1979年,5年间
地方工业先后发生的3次火灾,累计损失4.2万元。
1980年10月31日,新青木材综合加工厂综合利用二厂办公室,因烟头引燃发生火灾,损
失达13万余元。同年11月30日,该厂综合利用一厂细木工段又因烟头引燃失火。损失高达
9.7万余兀。
1981年11月、本局派片厂失火,烧毁厂房400平方米。解放牌汽车、东方红拖拉机各一
台。
1982年3月12日,新青木材综合加工厂制材车间电焊火花引燃发生火灾。将厂房二楼北
墙烧塌,部分设备被毁,直接经济损失28.9万元。是年9月25日,铁林生产队因电线漏电
而引起马棚失火,烧死8匹役马,损失万元以上。
1983年5月11日,本局电话所困化沥青而引起火灾,烧毁电话所和武装部办公室974平
方米度商单位的部分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为6356.59元。
民用设施火灾多为住宅因烟囱或取暖设备漏火引起,每年也都有发生,因记录资料有失,
现仅辑录以下几起。
1982年5月7日。区址先进街8组有两家居民发生一起火灾。房屋及家具全部烧毁。
1983年2月4日,区址文革街一家居民烟囱审火而引起火灾,烧毁居宅一栋,总面积为
200平方米。
1983年12月12日,东建街一家简易住房因烟囱从黑天棚相接处漏火引起火灾,烧掉面积
为120平方米的家属房一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