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
第二章 财政
第一节 财政
1957~1964年,由于本区是单一的木材生产的林业企业,财政经济体制是国家和企业
间的统一领导和相互独立经营关系,林业企业按计划需要从国家取得一定数额的投资援款和
银行贷款,通过生产经营过程后,定期向国家缴纳税金和经营利润,形成一个包括国家予。
算、银行信贷和国家企业财务活动全过程的财政体系。1964年政企合一以后,区政府设立了
财政科,同林业局财务科合署办公,由于本区为市辖区,各企业和地方财政均由市统一收交
结算。区财政科负责企业的生产基金使用率、生产成本降低任务的完成情况、收入及分配、
专项基金的使用、予算、纳税、银行、财务及会计的监督作用。
1957--1966年,木材成本中负担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及维护再生产基金每立方米为6.04
元。1967~1980年改为每立方米5.97元,1971~1975年改为每立方米12.54元。
1972年区财政科开始征收农业税,年均收税额为18,000元,至1984年末,共征收和上缴
农业税金234,000fo。1985年末,农业税征收面积为4,810亩,应征税额为17,849、42元。
1981年,区政府财政科开始推销国库券,由区银行代办发行。券面共分1元,2元,5
元,10元和1万元五种。至1985年末,全区共发行国库券3144千元。
附: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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