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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工资

第五节 工资



一、工资种类
本区的工资有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两大类。
基本工资
按照国家规定。本区为六类工资区。其标准以国家1956年颁发的《东北、内蒙古森林工
业工资标准》为准,管理人员,按照职务等级线评定工资等级;技术工人接技术标准,经考
核评定工资等级。其它工人按不同工种规定评定工资等级。所评定的工资等级额,即为本人
的基本工资。
辅助工资
按照国家和省市主管部门的规定,本区的辅助工资有林区津贴和附加工资。林区津贴,
是按照基本工资规定比例计算,其具体比例为:林业局所在地为基本工资的25%,一般林场
为30%;边远林场最高为41.7%。附加工资是1963年7月根据上级指示,为充分调动职工积
极性,实行的计时超额综合奖,1967年1月,在批判“金钱挂帅”“物质刺激”中,停发了计时
超额综合奖。将计时超额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其标准是:凡实行计时制工资的,一线生产
工人每月为5元,后勤工人和干部每月单元,视为工资收入,按月一次计发。
根据国家、省、市各个时期关于职工工资调整与晋级的有关文件,全局职工工资变化情
况是。
1959年有285人工资升级,占职工总人数的5%;1963年有2016人工资升级,占职工总做
的40%;1971年7月,对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工人,进行了低工资调
整。1977年10月,有4295人工资升级,占职工总数的40%;1978年9月开始实行奖励工资,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以工资形式进行奖励,奖励面额占职工总数的2%;1979年,共有
3458人工资升级,占职工总数的40%;1982年,文教卫生战线职工进行了全面普遍晋级;
1983年,全局各条战线(文教除外)职工的工资普遍进行了晋级;1985年;根据国家理顺工资
文件精神,对职工的工资进行了全面改革,执行了林业企业的新工资标准。
二、工资制度
本区实行的工资制度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加奖励工资和承包工资制等四种。
计时工资制行政管理人员,文教卫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后勤人员,辅助生产人员,
多以计时工资制为主。即按照工种的工资标准,通过实际工作的考勤记录,计发月份工资。
计件工资制木材生产、营林生产和基本建设的工人多以计件工资制为主。即按照劳动
定额规定的标准。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数量,按月汇总计发工资。
计时加奖励工资制一在计时工资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工种,按一定标准以奖金的形式
发放工资。
承包工资制
在劳动定额的基础上,总括几个或全部生产工序的工作量,进行核算工资,承包任务完
成后,一次结算工资。
三、工资变化
1957~1967年,生产工人全部实行计件工资制;行政管理人员,文教卫生人员,辅助生
产人员,后勤服务人员,一律实行计时工资制。1968年,在生产工人中,中止了计件工资,
实行了“斗、批、改”工资,亦称“一条龙工资制”。实际把原来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生产工人,根
据本同工种和参加工作的年限分等分杠,实行了计时工资制。1968~1978年,实行了许对加
奖励工资制。1978年冬,由于景堂、于存忠、周广垣在泉林林场(原丽林林场)试点。恢复木材
生产的计件工资制,试点总结经验后,于1979年在本局生产工人中全面恢复了计件工资制。
1984年,随着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出现了各种不同形式的承包工资制。
(见附图)
(见附图)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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