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劳动保险
第六节 劳动保险
劳动保险包括职工休假、退休、离休,病、伤、残的医疗鉴定等内容。
一、职工休假
本区实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每年元旦、国际劳动节都放假休息,全年节日休假七
天。星期日一般职工正常休息,全年公休假日共59天。年工作日306天,月平均工作日25.5
天,实行每日八小时工作制。生产。线的工人和其它生产单位工人。在大忙季节,每半月休
息一天,俗称休“大礼拜”。因工作、生产占用的节日休假和星期日,实行轮休、串休或补
休,因生产工作忙而不能串休者给予加班工资。
二、职工离退休
根据男性和女性职工的不同工种,均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退休制度。至1985年末,共退
休2,237人。
1982年根据上级指示和规定,开始实行退、离休老干部待遇制度。1948年前参加革命工
作共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以后仍在企业工作的老干部,退休后照发其本人
原工资,即百分之百开支。1945年9月3日(不含9月3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退
休后除照发其本人原工资外,按照年限不同予以增发生活补贴,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
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31日参加
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
参加革命工作的若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截止1985年末。已退休共享受老
干部待遇的共157名。
2、病休、伤残医疗鉴定
按照劳动保位规定,本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及时的对病休、伤残职工经过治疗,按期做出
鉴定,根据鉴定情况之不同,妥善安置工作或医疗。对此,还经常了解、调查职工伤残待
遇,做好日常性的救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