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人口、民族、宗教第一节 人口 一、人口构成
随着企业生产的发展,职工不断调入,家属相继迁入,人口的自然增长率逐年升高。1957年
仅有285户4167口人,男性占86.2%、女性占13.8%。到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全区人口
上升到3675户,总人口达到18999人,户数是建局初期的12.9倍,人口是建局初期的学5.5倍。
男女比例接近平衡,男性占人口的55.8%,女性占44.2%。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总户
数为10428户,人口为49832人。较之第二次人口普查时,户数上升了28倍,人口增长了26倍。
性别构成比例更近平衡,男的占50.83%,女的占49.17%。到1985年共有11959户,50468口
人。人口的地域构成:建局初期居民区仅有区址和两个林场。至1964年人口分布增加了6个
林场、1个森林经营所。现在人口分别居于区址,林场、所,农场、53条街道。人口社会
构成。1964年人口普查,全区常住户中非农业人口占99.37%,农业人口占0.63%,在非
农业人口中林业人口92.14%。文化程度:文盲半文盲4239人,初小文化程度3455人,高
小3071人,初中1235人,高中257人,大学67人。到1982年人口普查,在10428户中,家庭
户10898户,47916人,集体户31户,2006人。家庭户平均每户4.64人。各种职业的职工22943
人,不在业的26889人(包括在校生、退休退职职工)。平均文化水平比1964年提高近3
年。
附: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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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区姓氏共有323个。其中复姓两个。
三、计划生育
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新青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历来重视此
项工作,早在1964年就在卫生科确定专人负责。1979年5月根据中发(79)69号和龙发(79)38
号文件精神,区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各基层单位也均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
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现在晚婚、晚育、按计划生育已成为广大职工群众的自觉行动。人口素
质在明显提高,全区人口已达到按比例、有计划的增长。本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跨入了省市的
先进行列。
1. 政策、规定与落实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对节制生育,提倡计划生育早就做出了指示,但在50、60年代具体落
实的不够;直至70年代,尤其是“文化大革命”之后,此项工作根据中央、省、市的文件要求
才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1977年5月21日,区革命委员会召开晚婚。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做出了晚婚和计划生育
的15条规定:晚婚提倡男27岁,女25岁以后结婚;计划生育贯彻中央提出的“一对夫妇两
个孩,生育间隔4、5年的指示。使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76年的16.34‰,下降到10.72‰,
晚婚率男的占89%,女的占86%。
1979年5月,黑龙江省做出《关于提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30条规定》。为落实省的规定,
区成立了计划生育大会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区革命委员会于8月17日依照省下达的30
条,重新修定晚婚计划生育规定,并对自1979年1月1日至8月来不执行计划生育者予以罚
款和纪律处分,同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比上年下降到5.27‰。
1980年6月,区革命委员会根据伊春市转发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做出《计划
生育十项规定》,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从晚婚、晚育、少生转到普及一胎化。对生一胎
做绝育者发给奖金和独生子女费;在入托、入学、就医等方面免费并优先照顾。到1981年4
月统计,全区一胎率达到91.8%,领取独生子女证已有790对,占一孩夫妇的98.7%。有53
个单位实现无计划外生育,占基层单位的82.8%。
1981年11月,伊春市财政局、教育局、劳动局、城建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办联合下发
《关于鼓励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的八条规定》。区人民政府为落实这一规定,区与基层单
位,基层单位对段、段对个人三级签定奖罚责任制合同。对拒不执行文件指示精神,违犯计
划生育规定的47名职工,于1982年7月20日,分别给予行政罚款处分。使该项工作开展的顺
利,计划生育率达到了95%,出生率比市下达的指标降低13‰。
1983年3月7日,省又下发28条计划生育规定。规定明确指出按法定年龄推迟三年为晚
婚,妇女24岁以后生育为晚育。区政府为落实省的规定,于3月26日召开计划生育工作会
议,会上传达学习了中央、省、市计划生育文件,总结了计划生育工作伪开展情况,布置新
的一年计划生育开展的要求和措施。这一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为6.6‰。
由于全区各级党政组织认真贯彻中央、省、市计划生育文件指示,据1970至1985年统计,全
区少生13855人。
附:
(见附图)
2. 措施
计划生育的措施,按照中央、省、市的要求,主要是实行晚婚、提倡晚育,落实节育。
①晚婚、晚育。五十年代、六十年代对此项工作也曾提倡,但未采取果断的措施,加之
人们有“多子多福”、“无儿为绝后”的封建礼教思想,致使人口增长无节制。本区在五十、六
十、七十年代初,都出现过生育的高峰期。据统计,每年将有700左右对青年结婚生育。给
住房、交通、教育、卫生、就业等方面均带来一系列的困难。从对年代出生高峰期后,引起
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1977年6月,区革命委员会在《关于提倡晚婚和计划生育规定》中提
出,凡早婚者不得推荐上大中专院校,不招收为工人;凡合乎晚婚晚育者先由双方订出晚育
计划,婴儿出生后,凭出生证办理落户。为落实既定措施,每年集中人力在全区搞一次计划
生育大会战。对计划外怀孕,早婚和非法同居者依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1979年8月按照省下达的晚婚、计划生育规定,对1977年区革命委员会的规定重新作了
修定。晚婚定为男26、女24周岁。提倡晚育,最好生一个,发给独生子女证,享受入托、入
学、医疗三免弘并每年发给保健费40元。对晚婚、晚育并一对夫妇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一
次发给奖金100元,在招工、考学、征兵、住房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对不执行晚婚规定非
法同居,男女双方各罚100元;非法同居又生育者除男女一次性各罚款100元外,每月罚男女
双方工资总额10%。一直到发给准生证为止。
②节育
节制生育采取的措施是男扎输精管、女扎输卵管、上节育环和人工流产及药物避孕。全区
开展此项工作,始于七十年代。
1977年,区革命委员会做出了《关于提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坚决
贯彻中央“一对夫妇两个孩、生育间隔四、五年”的指示,凡两胎者必须落实措施,再不发给
出生证。
1979年按照省的规定,提倡生育一个,最多两个,对执意生三胎和间隔不够的,予以批评
教育和罚款,征收多生子女费,口粮议价供应,直到所生子女14周岁。二胎间隔不够,每月
罚男女双方工资总额10%,直到准生时间。
1980年起,提出“一对夫妇一个孩”的要求,对已超生的夫妇做绝育手术,一个孩的育龄
妇女除自愿做绝育手术外,普遍带避孕环或用药,采取节育措施怀孕者进行人工流产。1981
年统计,全区节育率实现98.5%,独生率为98.7%,拿掉计划外胎70个,中期引产16例。人
口自然增长率由1970年44.3‰下降到1981年的0.63‰。11年间。累计少生7000人,相当于6
个林场人口的总和。
1982年在抓思想落实、避孕措施落实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11号文件精神,重点抓奖惩
政策的落实。区政府仅晚育、产假、独生子女抚育费就拿出16万元。对计划生育工作不好的
18个单位的领导进行了罚款。对违犯规定,影响较大的47人除罚款外,还给予开除留用和降
薪一级的的处分,并通报全区。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教育和采取节制生育的措施,控制了生育
的高峰,调节了人口的增长速度,1984、1985年,计划生育率均达到91%以上。1982年受到
省、市人民政府的表彰。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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