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婚姻登记
第二节 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法》办理。1977年以前,婚姻登记
的最低年龄是: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男女双方待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同意结婚的介绍信
和户口到民政科,经询问双方自愿结合,又符合年龄要求,即可发给结婚证书。1977年至
1978年提倡晚婚晚育、计划生育,执行男27、女25周岁为结婚年龄;1979至1980年,执行男
26、女24周岁,为晚婚年龄。1981年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颁布新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
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同时,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晚婚年龄要求男25、
女23周岁,晚育年龄要求女24周岁以后。其手续是男女双方持户口、单位或居民委员会介绍
信,由妇幼保健站进行身体检查,携带双方身体检查证书,到计划生育办领取生育指标,最
后到民政科办理结婚登记。民政科在登记时坚持“三不登”的原则。即:有三代血缘关系的近
亲不予登记;生理上有病的不予登记;无常住户口的不予登记。
办理离婚,民政科坚持以说服教育,使其和解、重归于好为主,慎重判离为次的原则。
当接到离婚案后,首先,听取男女双方单位介绍情况和有街道办事处民政协理调解后的处理
当接到离婚案后,首先,听取男女双方单位介绍情况和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调解后的处理
意见,然后进行调查,综合分析,确系感情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方可输离婚手
续。
据1977至1984年统计,民政科办理结婚登记3513对,处理离婚案件157对。近年来,离
婚率有增高的趋势。
附: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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