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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救济

第三节 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定期救济。指无职业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孤老残废人员,每
月定期发放,保证生活;另一种是临时救济。其对象一是因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无固定职
业收入,当生活发生困难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临时救济。二是有劳动能力,但无固定
职业,家庭遭受意外灾祸酿成临时困难,酌情予以救济;三是罪犯的家属,因犯罪判刑劳改
期间,家中无劳动能力难以维持生活,视具体情况给予定期或临时救济。1965年至1984年共
救济1456户,其中定期救济313户,共发放救济款115753元。
优抚工作。每年不但搞好抚恤金的发放、烈军属的救济,重大节日还组织慰问团到军烈
属家和复员退伍军人家进行慰问。在“八·一”建军节召开座谈会,不定期的召开优抚对象先
进个人和拥军优属,优抚先进集体表彰奖励大会、抚恤金的发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财政部《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的规定》,对没有亲属抚养的烈士家属每月定期发放生活费。
至1984年统计,享受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有7户。1965年至1984年补助78人次,金额12482
元。残废军人抚恤金分为因战、团公、因病三种,按等级,每半年发放一次。到1984年统计
有残废军人39名。其中因公致残3名。二等乙级4名,三等甲级14名,三等乙级21名。1959
至1984年共发放残废抚恤金23673元。
附:
(见附图)
(见附图)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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