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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殡葬管理

第四节 殡葬管理


1981年前对殡葬一事缺乏管理,掩埋地点分散。自1982年起,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
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划定东风线五公里半沙线以南
一公里处为区址的公墓地。各林场、所也确定了公墓区。并下发文件,要求凡原掩埋地点在
区内国铁和森铁干线及国防公路、运材路干线两侧,东南山公路两侧百米以内或虽超百米,
但在路基上能看到的坟墓,限日移至指定的地点。
1985年12月前殡葬均为土葬,1985年12月1日始改为火葬(回民除外)。这是一场破旧
立新的殡葬改革,为此,区人民政府于1985年11月15日下发《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
知》。通知要求“各基层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火化的重大意义。各级领导要
深入死者家属中做好工作;凡于本辖区死亡的遗体,从12月1日起一律火化,违者予以罚款,
并组织人力处理火化”。通知还要求,禁止各种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节俭办丧事,违者,轻
则批语教育;重则,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从事搞迷信活动,从中谋取暴利,扰乱社会治
安者,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