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资及奖金情况 一、工资制度及工资标准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前,本场执行的是农业工人七级工资制,机务工人(含交通运输、
修理等)按国家通用八级工资制执行,文教卫生、行政人员、科技人员也都依据国家干部的工
资标准执行。工资制度改革以后,工人都套用了新八级制,行政人员、科技人员执行企业干部
工资标准,文教卫生、公安人员均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执行。
本场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对工资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引进风险机制,全场实行抵押
金制度,抵押金与承包指标相联系,若完不成指标,则按比例扣减抵押金。平时预借生活费,
年终不亏损按本人工资额如数兑现。部分单位(如水利队施工期间、粮中往外出粮忙季、作业
区播种和收获季节)实行计件工资。汽车队驾驶员按单车毛利5%提成,为了降低成本,1994
年改为按单车纯利50%提成。1994年作业区实行效益工资(原工资做为档案工资),机务人员
按标准亩或作业亩计发效益工资,管理人员、后勤人员按核定的数额发放工资,管理人员和其
他人员分别下浮30%和20%,年终根据效益情况来兑现。
二、奖金分配情况
1986年本场形成生产能力以后,对作业区实行定额上交、超利分成的集体承包责任制。超
利分成比例:1986至1988年为“三七”比例,即30%上交农场, 70%职工分配;1989至1992
年改为“三二一”比例,即超利50万元以内30%职工分配,超利50至~100 万元20%职工分配,
100 万元以上部分10%职工分配,其余上交农场。1993年改为“六二二”比例,即超利部分60
%上交农场,20%作业区留成,20%职工分配。1994年又改为“五五”比例,即交足农场利费
税后,50%作业区留成,50%职工分配。场直生产经营单位完成承包指标后,按农场规定的办
法进行提奖,非生产经营单位的奖金由农场酌情核定。
1986~1993年奖金提取和分配情况
三、调整工资及工资增长情况
1985年根据国发[1985]3 号、劳人薪[1985]29号文件及省、农场总局关于工资制度改革的
具体规定,对本场574 名职工进行了工资套改。全场年增加工资额94777.68元,职均增加工资
13.76 元。1990年11月根据黑垦局发[1990]65号文件精神,又将浮动的一级工资转为固定工资,
年增加工资额139520元,职均月增加12元。1992年8 月,根据农总劳发正[1992]17号文件精神,
管局劳动局在我场进行企业职工正常考核增资试点,有1034名职工浮动 一级工资,二年后每年
按30%进行固定,年增加工资额159360元,职均月增加工资额12.84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