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六节 政策研究

第六节 政策研究




建场初期政策研究(以下简称政研)工作由周建荣兼管。1985年3 月正式成立政研室,高
永泰任政研室副主任,1990年4 月提任主任。1991年12月周建荣任政研室主任,1994年周建荣
同时兼场长办公室主任。

政研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认真研究和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以邓小平同志
南巡讲话为指针,积极贯彻中央各部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解放思想,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结合农场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经济杠杆的作用,调动全场干部、群众
的工作和生产积极性;积极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和试行股份合作制,为振兴农场献计献策。

1986年以来,根据农场经济建设发展需要,相继制定了以“稳定、完善、提高为原则,以
促进生产力发展、提高农场经济效益、改善职工群众生活为目标”的各类经济承包方案。

1986年农场初步形成生产能力,对农业生产单位采取“独立核算、定额上交、超利分成、
亏损自负”的集体承包办法。完成上交指标后,纯利润4 :6 分成,即:60%上交农场,40%
单位职工分成。单位奖金额超过3 万元以上的部分20%职工分配,80%继续上交农场。

1987年初农场开始全面推行场长负责制,对农场生产单位继续推行“独立核算、定额上交、
超利分成、亏损自负”的集体承包办法。利后分配进行了适当调整,超利分成比例为6:3:1,
即;60%上交农场,30%单位职工分配,10%作为单位留成和生产发展基金。

1988年农场初具规模,基本形成生产能力,农场对农业生产单位集体承包办法不变,对利
后分配进行了较大的调整。确定分配形式为“三、二、一”的分成提取办法,即:利润在30万
元以内部分单位职工分配30%,31~50万元之间分配 20%,51万元以上分配10%。

1989到1991年,农场对农业生产单位承包和分配办法与1988年相同,没有变动

1992年根据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奖金分配只能利后15%的文件规定,农场对农业生产
单位的分配办法改为利润在50万元以内单位职工分配10%; 51 ~100 万元之间单位职工分配
12%;100 万元以上单位职工分配15%。农场对作业区职工集资养肉牛试行股份合作制办法。

1993年按照农场总局下发的136 号文件中对农业企业奖金发放暂行办法、基本内容和奖金
提取办法的规定与1992年相同。农场对粮食处理中心油坊采取场内吸资入股,根据效益按股分
红的办法。同年4 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全场职工定居
户的公房全部进行转让,对暂时多家合居一套公房采取提高租金的办法。

1994年,农场加大了改革步伐。在积极推行“两自”的基础上,农场提供6 万亩耕地,采
取职工谁拿钱谁种地的办法。农场偿还世界银行贷款按设备分配数和金额由农业生产单位自行
承担。农场对生产单位利润规定50%单位职工分配,50%上交农场做为全场生产发展基金。

农场对生产单位的奖金分配,虽然多次修订完善,但始终坚持了“农场和单位留大头,职
工个人分配占小头和加强宏观调控”的原则。农场年年盈利,按这些方案分配,有相当可观数
目的自筹资金投入到机械购置、农田水利和其它建设之中,增强了自我积累、自我完善、自我
发展的力度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