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政
第四节 民政
1994年1 月11日,农场成立民政局,于永惠任局长。
民政工作职能为:1 、优抚工作;2 、救灾工作;3 、救济扶贫;4 、社会福利事业; 5、
行政区划工作;6 、婚姻管理;7 、殡葬管理;8 、收养管理工作;9 、残疾人工作;10、社
团登记,11、非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12、基层政权建设工作。
根据民政局的工作职能,民政局办理了残疾证10个,成立了残疾人联合会,办理婚姻登记
14对,摸清了1956~1958年复转官兵底数,做好了复转军人的安置工作和拥军优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