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医疗待遇
第四节 医疗待遇
一、医疗费的报销办法
(一)实行医药费与个人利益挂钩,本着分档宜粗、挂数宜少、手续宜简的原则,无论工
龄长短,除某些疾病外,个人都要挂一少部分。
(二)与个人利益挂钩部分,只限于医药费,其它费用(如处置费、化验费、注射费、透
视费以及住院床位费等)均不与个人挂钩。
(三)由于本场地处边远地区,在医药费待遇上,对助工以上的科技人员给予相应的照顾。
(四)职工的工伤和某些特殊疾病(如职业病、精神病、癌症等)在发病期,以及一次性
治疗死亡等特殊情况,医药费可全部报销。
(五)医药费报销的档次:
1.门诊药费:
工龄满25年的职工、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报销95%。
工龄满15年不足25年的职工和有助工职称的科技人员,以及大中专毕业满3 年的人员报销
90%。
工龄满10年不足15年的职工报销85%。
工龄10年以下的职工和独生子女报销80%;家属报销50%。
2.住院药费:
职工报销90%,家属报销50%;独生子女报销70%。(床位费家属自理,独生子女报销50%)。
3.职工家属子女的挂号费、检查费、透视费、化验费等均由个人负责。
二、职工病假工资待遇
(一)职工短期病假(半年以内):
工龄满25年者100%开支;
工龄满15年不足25年者70%开支;
工龄15年以下者50%开支。
(二)职工长期病假:
职工病假超过6 个月一律60%开支,对于因长期病假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属,工会可给予适当的救济。
职工所享受的病假工资待遇,一律按金额工资计算(洗理费、卫生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