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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医疗待遇

第四节 医疗待遇



一、医疗费的报销办法

(一)实行医药费与个人利益挂钩,本着分档宜粗、挂数宜少、手续宜简的原则,无论工
龄长短,除某些疾病外,个人都要挂一少部分。

(二)与个人利益挂钩部分,只限于医药费,其它费用(如处置费、化验费、注射费、透
视费以及住院床位费等)均不与个人挂钩。

(三)由于本场地处边远地区,在医药费待遇上,对助工以上的科技人员给予相应的照顾。

(四)职工的工伤和某些特殊疾病(如职业病、精神病、癌症等)在发病期,以及一次性
治疗死亡等特殊情况,医药费可全部报销。

(五)医药费报销的档次:

1.门诊药费:

工龄满25年的职工、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报销95%。

工龄满15年不足25年的职工和有助工职称的科技人员,以及大中专毕业满3 年的人员报销
90%。

工龄满10年不足15年的职工报销85%。

工龄10年以下的职工和独生子女报销80%;家属报销50%。

2.住院药费:

职工报销90%,家属报销50%;独生子女报销70%。(床位费家属自理,独生子女报销50%)。

3.职工家属子女的挂号费、检查费、透视费、化验费等均由个人负责。

二、职工病假工资待遇

(一)职工短期病假(半年以内):

工龄满25年者100%开支;

工龄满15年不足25年者70%开支;

工龄15年以下者50%开支。

(二)职工长期病假:

职工病假超过6 个月一律60%开支,对于因长期病假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属,工会可给予适当的救济。

职工所享受的病假工资待遇,一律按金额工资计算(洗理费、卫生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