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兴办家庭农场
第八节 兴办家庭农场
1984年12月15日,以场字(1984)15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兴办职工家庭农场的试行办法》公
布实施。1985年开始,全场办起了大户、联户、独户家庭农场。
1985年,我场全面兴办家庭农场共836个。其中:独户家庭农场 806个,占96%,联户家庭
农场24个,占2.8%,在户家庭农场6个,占0.7%。
家庭农场户数1209户,占农场总户数2.209户的 54.7%,独户家庭农场806户,占家庭农场
户数的68.8%,联户家庭农场289户,占家庭农场户数的 24.6%,大户家庭农场76户,占家庭农
场户数的6.5%。
家庭农场全部劳力1861个,其中职工1653个,待业青年 208人,家庭农场劳动力占全场劳
动力88.4%,其中独户家庭农场劳力占家庭农场劳力68.5%,联户家庭农场劳力 414人,占家庭
农场劳力22.2%,大户家庭农场劳力132人,占家庭农场劳力7%。
家庭农场土地承包面积 98,454亩,其中:独占家庭农场承包面积 60.825亩,占承包面积
61.7%。,联户家庭农场承包面积24,322亩,占承包面积24.7%,大户家庭农场承包面积13.307
亩,占承包面积33.5%。
家庭农场上缴利费税2,337,958元,其中:独户上缴利费税1,270,533元,联户上缴利费税
686,505元,大户上缴利费税380,919元。
家庭农场的经营效果,全场836个家庭农场分布在11个农业生产队,预计全部总收入5,229,636
元年,总支出4,009,050元,上交场利润 606,596元,上缴农业税196,924元,家庭农场净收益
417,066元,现有分配人数1419人,平均每个劳力纯收益293,98元。
从调查看,预计盈利的家庭农场699个,纯收益682,256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纯收益97,605
元,现有分配人数1138人,平均每个劳力亏1,935.69元,现有分配人数 281人,平均每个劳力
亏943,76元。
附: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农场关于办好职工家庭农场的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国营农场兴办职工家庭农场, 是将家庭经营列人国营农场划小农场内部核算单位, 建立
“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这种体制仍然是全民所有的国营经济性质,通过试办和
全面推开的实践证明,这个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有利于国营农场生产力发展。经总结各类家
庭农场兴办的各种经验和上级有关兴办家庭农场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工家庭农场,是实行联产承包制的一种形式。国营农场同家庭农场,是内部领
导与被领导关系,是大农场中的小农场,实质是实行“全民所有经济,职工家庭承包”的原则。
第二条: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形式要另活多样,不搞一个模工,允许在不同条件下,采取
不同的办法。多种形式并存,中共中央 (1984)1号文件指出:“国营农场应继续进行改革,实
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办好家庭农场。机械化水平较高,不便于家庭承包的,也可实行机组承包”。
从我场实际出发,稳定完善提高“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特别要注重劳动、
规模、技术三个效益,要以有利于发展生产力作为衡量的量主要标志。
第三条:根据我场具体情况,各生产队条件不一样,允许多种形式并存,主要采取以下三
种组合形式。
(一)独户家庭农场
对手工劳动比重较大的种植业(玉米、甜菜、蔬菜、瓜类、向日葵、白瓜子等),养殖业(鸡、
鹅、肉兔、黄牛等), 以及各种小型作坊业等均适宜独户经营。对自愿从种植小麦、大豆中分
离出去,经营上述的小作物种植业、养殖业等职工,农场采取鼓励支持态度,尤其对养殖业实
行必要的优惠政策。
(二)联户农场
联户农场采取自愿结合与生产队协调组合的原则,以种植小麦、大豆为宜,不得兼种其他
小作物,要扩大土地承包规模,为了充分发挥机械优势,内部可拥有配套的机械设备,各机组
实行单车核算,自负盈专职,并享有联户农场内部人均占有的小麦地数,年终据占有的麦地面
积参加盈亏分配。
(三)机组承包
生产队的机具除联户农场据有的配套外,其余部分可由生产队组织起来,搞机组承包,对
全队各类家庭农场尤其是无机械者实行代耕。各机组实行单车核算,自负盈专职。代耕收费要
合理,收费标准由场机务部门与财务部门共同制定。凡代耕者,不许要吃喝,不许勒索钱物。
本队本场耕作任务未完成时,不得到场外承包劳务,外出承包劳务时,需经场机务部门批准,
否则按不服从管理处理。
第三条:农业机械的经营形式,实行承包、转让、租赁三种以转让的农业机械,一般不变
动,但对不懂技术,不会经营者或转让后在经营上确有困难而需要改变经营形式的,可由生产
队收回另作转让或租赁。
第四条:凡已转让的农业机械,应按合同规定,按期回收转让款,不能安期交款的,应收
取利息,必要时可将机械由生产队收回,另作转让或租赁。
第五条:凡转让的农业机械,当年要按场机务部门规定,在年终分配前一次性提留大修理
基金,按各车组单提单存,谁提谁用,提留的大修理基金列入生产费用。
第六条:承包的农业机械,要实行长期承包,直至折旧期满,在承包期内,应负担折旧、
修理大修理基金列入生产费用,在分配前提留。
租赁的农业机械,应按现状合理确定净值,按净值逐年付款,租赁期满按合同规定的技术
状态交还农场。
第七条:农场机部门及生产队的机管人员,要对农场 (生产队所有农业机械,包括家庭农
场购买的农业机械,都要纳入统一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农机管理工作。凡不服从管理者,不
安排工作,并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凡粮户关系在场的职工,都可以申请办职工家庭农场,经农场批准后发给家庭农
场证。家庭农场的场长要会经营,懂技术、能劳动。农场要办好家庭农场场长培训班,不断提
高他们的素质。
第九条:国营农场的土地、山林、草原、水面等资源,均为农场所有,家庭农场没有所有
权,只有经营权。家庭农场承包经营的土地、山林、草原、水面等资源,不准出租,不准买卖。
各类家庭农场承包经营土地的数量,应根据本队的土地和人口状况确定。划分土地时,要
从实际出发,各队应以八五年末职工人数及适令待业人员为准,适令待业人员分配土地量为职
工的一半,全场各级在职干部一律不得承包土地。
划分地土考虑要经营规模和条件,不宜一律平均分配,原则上不宜分散,要集中连片,以
利于轮作和机械作业。对好地、劣地、远进地划分等级可用增减上交指标方法来调剂。
第十条:鼓励创办开发性家庭农场、林场、牧场及渔场,确属开发性者,实行三年不上交
利润,五年不交农业锐的优惠政策。并由农场划给一些土地,以补其口粮、饲料、饵料之不足,
做到以短养长。
第十一条:鼓励职工从农、牧、渔业中转移出来,兴办家庭商业、服务业等其他行业,如
收入不稳定,可根据经营情况和需要,给他们承包少量的土地。
第十二条:凡场内的牛、马、猪、羊经济畜禽,已转让的要坚持合同,按期回收转让款。
凡以形成的种畜核心群,原则上不宜转让,可实行承包形式经营,要加强畜禽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在分配办法上要本着兼顾国家、农场、职工家庭农场三者的利益关系,参加职
工家庭农场的职工,实行包干分配办法,独户家庭农场实行“定额上交,超利分成,亏损分担”
的分配办法。其超利分成及亏损分担的比例均为五、五的分成比例。
要落实好农场(生产队)与家庭农场的债权债务关系,分配前对挂帐的,应先还挂帐款,然
后再分成。
联户农场要协商好内部分配方法,逐步完善,克服内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并要做到分配
前提留15%的必要的积累,作为以后的以丰补欠,生产自救。
第十三条:在确定好指标基数的基础上,正确确定定额上交的利润和费用指标,利润指标
可按前三年水平,也可按丰平欠年份的水平,亩产量及利润仍按八五方案中确定的一定三年不
变,费用指标一年一定。
第十四条:各类家庭农场承包经营的土地,按地方财政规定,由农场代为依法征收农业税,
年初按规定下达分配前一次征收。
第十五条:各类农场的职工,每年要为农场(生产队)负担二十个义务工,兴办农田基本建
设工程。属开发性经营者义务工减半。各生产队要对义务工从严掌握使用。
第十六条:所有独户,联户农场和机组承包,专业户都要与生产队签订承包合同。签订合
同要充分协调,经农场批准后生效。承包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都要严格信守合同,不得违反。
签订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农场存三份。凡发生合同纠纷时,场体改办要做好调
解工作,调解无效时,移交工商科及法庭按合同法进行裁决。
第十七条:家庭农场的生产资金,除自筹部分外,可向银行申请贷款,上述仍解决不了时,
农场实行有偿垫付,垫付基金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时,农场向家庭农场收取超占利息,按月
利六厘执行。所有农场垫付的基金或向银行申请贷款,均在年终决算分配前一次结清收回。
第十八条: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粮豆征购指标、保证粮食的总产量,场下达各生产队的小
麦、大豆的生产指标(面积亩产)是指令性的,完不成者要折算价值作经济上的扣回处理。
各类家庭农场的生产的产成品,在应上交的利费税及农场垫付的额或银行贷款未交足之前,
统由农场粮食部门统一处理,统一结算。凡未经场批准私自向外处理产品所收人不交农场者或
匿旮转移产品者要给予经济制裁。
独户七联户农场的小麦产品,在农场(生产队)下达的产量指标以外的超产部外凡交团体的,
送交加工厂的口粮及队留种子(含外售种子),扣出等外品后按平均收价计算“倒三七”后的加
价部分,归家庭农场所有。凡未完成场队下达的产量指标者,折算其价值从家庭农场的收入中
分配前扣回,计算公式为:
家庭农场应得加价款的亩产量基数=
场队下达的亩产指标播种面积+自负人口的口粮总量(人均原粮500斤)+留种量(按当年计
算)-等外品总量
当年播种面积
晒场管理要设专人,按出场数计算每吨小麦收费一元五角,大豆及其他杂粮收费一元,作
为晒场管理人员的部分报酬补贴和其他费用补贴。
各类家庭农场上交团体,加工厂或其他部门的产品、其运输费均自理,收购部门按规定所
给的运费补贴也如数返回家庭农场,其差超自负,总场不负担。
第十九条:对农场的土地、山林、草原、水面等自然资源,要保护,不可以任何形式破坏,
要保持生态平衡,若需占用其他非农业用地时,要履行审批手续,违者,场土地办按土地法规
定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二十条:职工家庭农场要科学种田,鼓励向土地资源投资场施有机肥,培肥地力,改良
土壤,在种植技术上要服从场生产部门的技术方案,农场对各类家庭农场的生产措施是指令性
的,基层单位和家庭农场均无权修改,确需修改时,须报场生产部门批准,要追求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类家庭农场上交的利费税中的“费”是指各级管理费,共同生产费,非生
产支出,不含劳保费,福利费,工会经费,粮油煤倒卦。凡不含部分均由家庭农场自理。各队
现有的离退休人员的退集金及粮油煤倒卦均由生产队单独作财务处理,总场负担,总场年初下
达财务指标时一并下达。
第二十二条:生产队直接领导职工家庭农场,实行统分结合的经济体制,生产队与家庭农
场签订的承包合同,凡全队完成上交农场利费税指标,当年又无封帐的,农场可以给生产队管
理干部及工作人员(支书,正副队长、会统)一定数额的奖金,人均奖不超过 200元。生产队管
理干部及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激动工资的分配办法,全队无卦帐又全面完成利费税上交指标时,
如数返回浮动工资,若有卦帐时,以全队应上交利费税总额为基数,每少完成1%,扣浮动工资
3%,直至扣完。
第二十三条:职工家庭农场取消等级工资制,工资从自己收入中解决,但考虑到家庭农场
大部分一年一季收入,平时无生活来源,故采取予借生活费办法,由场根据各队的工资总额情
况,年初下达十二个月的工资指标,由生产队根据当月生产和工作情况,考虑岗位工种,劳效
等因素,确定当月每人予借额、但不得突破场下达的当月工薪指标。凡予借的生活费在年终分
配前一次性由农场(生产队)从收入中收回。要强调的是对独户农场的予借额要略高于联户。
第二十四条:各队停薪留职人员,仍按(1984)30号文件办理。
第二十五条:职工家庭林牧渔场,均应根据本业生产特点,资源情况,参照家庭农场有关
办法执行。对家庭渔场要搞好养扑结合,不得搞掠夺性经营。除上交利费税外,从扑鱼月份的
收入中上交15%的养殖费,作增养费),家庭渔场每月按规定从收入中上交利费税,凡不按月交
者,从下一个月开始取消家庭渔场资格,禁止扑鱼,并从经济上给予制裁。
第二十六条:林业生产提倡林付兼作,以付促林、发展林业,增加林木育积量,搞好苗木
生产。生产队农场林、要由林业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承包管理。
第二十七条:职工园田地以家庭户粮关系在场的人口计算,以户为单位四口人以下的 (含
四),场直单位每户四分、生产队每户五分;四以上的场直单位每户六分、 生产队一亩。以上
面积均为市制。所有干部工人均不再给宅基地。
第二十八条:各生产队农业机械,要统一安放在农具场,统一管理和维护,要正修好农具
场,要设专人管理,凡被统一管理的农业机械,要按合件收取管理费,收费标准按每单台件每
月一元。
第二十九条:生产队是农场的一级管理机构和核算单位,负责全队的领导、管理、经营服
务工作,要抓好两个文明建设。要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兴办家庭农场的认识,切实加强
领导要把兴办职工家庭农场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同产业结构的调正,管理体制的改革结合起来
抓。
198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