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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资与奖励

第三节 工资与奖励




  一、工资制度沿革

  我场1948年3月 15日建场时实行供给制。1949年,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规定,我场实行工
薪分制,最高月工薪300分,最低90分左右,一般中层干部200多分,工人最高 140分,最低85
分,每工分折合混合粮一市斤。

  1956年,全国实行工资制度改革,我场由工薪分改为工资制。国家干部按国务院(56)国议
习字第54号文件执行。

  1956年至1958年期间,干部、工人都执行月薪制工资。星期出勤,发日工资的150%;法定
假日出勤发日工资的200%。此规定1958年后全部取消,工人实行月薪日计。

  1963年8月1日,调整工资时,根据上级规定,把牧业、渔业工人工资标准二级工资额由36.48
元年,改为36.50元。四级由47.36改为47.30元,五级54.08元改为 54.10元,对农牧工人取消
熟练期,农牧业工人最低一级32.O0元。

  1966年4月 1日,我场根据中央 《关于改革国营农场经营管理制度的规定》即“五条”和
“十六条”文件精神,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经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1966年工资制度改革实
施细则》,其内容共 48条,并报请黑龙江省农垦厅批准后执行,对职工实行四保证(保证吃粮、
另用钱、医药费、烧柴)。1967年,在“文革”期间,迫令停止实行该工资制度。

  1970年,我团提出“大打翻身仗”的口号,兵团战士,城市知识青年自发提出“要权不要
钱”的口号。我团工资制度由月薪日计改为月薪工资。

  1971年,对新招收的工人实行“供给制”的规定:男每月 24.00元,女24.50元(含卫生费
0.50元)。 1973年,对农业单位实行工资改制试点,最初试点单位:一连、六连,其效果很好。
1974年工资改制工作在全场铺开。

  工分改制主要内容

  (一)取消工资等级,实行工分制。

  (二)以32.00元为轴,日工资1.25元,每日发日工资80%,32.00以上部分实行级差保留。

  (三)实行定额记分,以分计奖。

  (四)以生产、财务计划为前提,以经营成果为奖惩依据。

  (五)提奖比例:

  超额完成生产财务计划 国家 集体 个人

   1—3万元 50% 10% 40%

   3—6万元 60% 10% 40%

   6—10万元 70% 10% 20%

   0万元以上 80% 10% 10%

  上述系阶梯式提奖办法。

  (六)如完不成生产、财务计划或发生损时按比例扣日工资20%部分,直至扣完为止。

  1977年至1980年,我场除文教、卫生系统外,大部分单位都实行了基本工资加奖励办法。
按年初计划考核,对超计划盈利和减亏单位年终都得奖。其提奖比例是:超计划利润按五、一、
四分成,减亏按此标准减半(即:上交五、单位留一、个人分四)。没有完成计划的不得奖。在
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基础上,为调动职工在四大季节中的积极性,每年予发阶段性奖金。年终得
奖时,首先扣去平时予发的阶段性奖金,年终完不成财务计划的亏损单位,奖金不扣。阶段性
奖金的发放办法是,农业单位每人每年30元标准,其它单位15 元,每年分两次发放(夏锄、秋
收)。与此同时,对年终奖金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农业单位年人均不超300元(含农场机关)。个
人最高不超过600元。工付业单位年人均奖不超 150元,个人最高不超300元。对文教、卫生系
统,又规定年人均不超75元(农业单位的25%),最高人个不超150元。对生产单位还考核“五项
指标”(经营盈亏、粮食总产、大豆总产、畜牧盈专亏、造林面积)完成情况,少完成一项扣发
个人均奖20%。

  其中:1980年 得奖人数2165人 年总奖金额197.138元

   1981年 得奖人数1595人 年总奖金额93.085

   1982年 得奖人数1595人 年总奖金额93.085元

   1982年 得奖人数2570人 年总奖金额493.689元

   1983年 得奖人数2199人 年总奖金额419.548元

  其中:实行全奖全赔 263.724元

  从1982年开始执行浮动工资。对年终完成生产财务计划的,浮动工资返还。完不成按比例
扣发浮动工资,直至扣完。浮动工资的扣法,全场以月工资37.00元为杠,20%进行浮动,即每
月浮动7.40元。

  1984年,根据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农总党字 (84)1号文件精神,我场制定了《1984年经
营承包责任制实施细则》。其承包形成分四种,产量工资,全奖全赔,有限奖赔和基本工资加
奖励。辰清分场、四队、十二队还试办了家庭农场。由于自然灾害的影响,试办家庭农场的经
营成果不佳。1985年,兴办家庭农场836个。其中独户家庭农场 806个,占96%,联户家庭农场
24个,占2.8%,大户家庭农场6个,占0.7%。家庭农场的经营效果,全场836个家庭农场,分布
在11个农业生产队,全部总收入5.229.636元,总支出 4.009.050元,上交场利润606.596元,
上交农业税196.924元,家庭农场净收益417.066元,有分配人数1419人,平均每个劳力纯收益
293.98元。

  1988年,改革了承包形式,全场分两种类型:

  1、农业生产队承包形式

  一是以队为生产体,由队长直接承包,实行定额上交,自负盈专职,工人采取以分计酬,
机车单车核算,年末实行纯效益分配,以分计酬,以分计奖。

  二是成立联合协作体,有机户与无机户自愿结合,不同作物采取不同承包方式,小麦、油
菜、统种、统管、统收。大豆统种、分管、分收、统一销售,这种形式的全场有18个。

  三是分田到户,责任到人,一包到底,实行“两包”。生产资料,资金自备,交够上缴费
用,产品全归自己收益,这种形式全场有85个。

  2、工副业单位的承包形式,场对工副业单位实行彻底放开的办法,实行 “包死基数,固
定上交,超利归厂,负收不补,三年不变的原则。”

  一是大型工副业单位,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固定上交,自负盈亏”的大大包干办
法承包。二是规模小的商业、饮食、服务单位、实行租赁和转让。三是建筑施工单位实行招标
承包制。

  改革了劳动工资制度

  1988年,改革了劳动工资制度,实行纯效益分配制。在档案中保留职工身份,工资级别和
福利待遇。把等级工资制改革的纯效益分配制,劳动保护,医疗保健、粮倒挂等,均与本单位
生产效益挂钩,以各单位的经济承担力而定,取消干部的职务浮动工资,改为效益浮动工资,
生产队长按盈利基数,再超过利润 10%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上不封顶,场直单位按盈亏基数,
每盈利一万元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上不封顶。

  1993年,我场根据黑农厅办(92)72号文件精神,认定1992年场财务决算经营利润 225.6万
元,纯利66.8万元。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给企业职工升级,全场正式职工4223人,扣除执
行事业工资标准的276人,属于企业职工为3947人,按规定不超过年末正式职工总数的25%升级
计算,应浮动升级的职工987人,另外按文件规定企业奖励升级按 3%计算(不属于浮动升级)应
升级127人,两项共升级指标为1114人。

  二、工资标准

  1948年,建场初期我场实行供给制。1949年以后,1956年以前,实行工薪分制,从1956年
开始实行工资制,取消了供给制和工薪分。

  1956年工资改革后,除牧业、渔业工人工资标准二级36.48元,四级 47.36元,五级54.08
元外,其余工资标准都按国家规定执行。

  表4—120
   1960年工人工资标准



  1971年,低调工资时,国家规定,增加级差不得少于五元的规定,把农牧业工人二级标准
工资额36.50元,改为37.00元,把六级工标准工资额41.60元,部分改为42.00元,其它工资标
准不变,均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调整工资

  1956年,全国进行工资制度改革。这次改革取消了工薪分和各种补贴,正式实行货币工资。
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实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职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职务工资制。我场经德都
县(现五大连池市)人民委员会1956年9月11日批准,给全场137名干部和工人晋升了工资。

  1963年8月1日,根据国家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国机关的工人与十八级以下干部都进行升级,
升级面为40%,我场经黑龙江省商业厅批准给全场412名干部和工人晋升了工资,月增加工资额
为2315元。

  1971年,对低等级职工工资调整,具体要求是企事业单位,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工作的二
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人员工作年限相等的工
作人员。这次调整工资,我场是在1973年进行的。调资规定,属于调资范围的职工,在本岗位
和现任工种的基础上就近纳入。现任工种工资等级,在本工种工资的基础上上调一级。其中对
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执行下延工资等级的人员,对在生产中表现好的少数人也可以升两级。

  1973年,全场升级人数为2578人,其中升两级的285人,月增加工资额19.187元。

  1977年调整工资,这又是低等级工资调整,调资范围是,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
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工作年限相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企业干部和商业、文
教卫生人员都可以调整工资。

  1977年升级人数为2284人,其中杠上1471人,增加资额5.531元。

  1978年,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生产工作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
别低的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升级。其升级人数控制在1978年10月底,考核升级比例数为2%,我场
考核升级人数为78人,月增加工资额546元。

  1979年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升级,全国平均 40%,升级条件是:劳动态
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因此上级分配指标时不是平均分配,而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1979
年,上级批准为67%的职工升级。

  1979年升级人数为2325人,月增加工资额4.948元。

  1981年,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国发 (1981)144号文件,决定从1981年10
月份起,给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单位部分职工,体委系统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从
事体育事业的人员调整工资。这次我场调资升级人员为365人。其中:升两级50人,文教284人,
其中:升两级42人,卫生系统81人,其中:升两级 8人。月增加工资2614元,这次调资含托儿
所保育员。

  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我场根据国发(1983)65号文件精神,给我场2523人升了级,其中:
升两级人员中,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2518人,197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
2518人,1979年以后参加工作的插队城镇知识青年符合条件一正式职工 5人,在升级人数中升
两级的高等毕业生1人,授予工程师等以上职称的4人,高级中青毕业生干部14人。

  属于调资范围,但因各种原因未调资的98人。

  这次调资是浮动升级,考核两年:1983年10月至1985年10月止,在两年期间,因某种原因
考核不合格者,可随时取消浮动一级,如到1985年10月经考核合格后可予固定。

  1993年3月 21日,经省农牧渔业厅批准,全场由企业工资标准变为事业工资标准,时间从
1994年1月1日起执行。(详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套改表)

  1998年至2002年工资调整情况,请阅第四编《简史》的第七章第五节。

  1、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转制工作,我场有在场职工3880人和1985年7月 1日以后已后已参
加企业工资改革的173人离退(职)休人员,进行了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的转制工作。

  2、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是在职职工转制的3880人,其中有301人占在职职人员 8%,变事业工资标准后略有所下
降,每人月下降额为6.40元,绝大部分人员是提高到3.00元至20元以上。

  二是离退(职)休人员,参加企业工资改革的173人,月人均增资21.25元;1985年7月1日以
前离退(职)休人员,来参加1985年企业工资改革的,仍执行原行政、及八级工资制的人员,都
增加了工令津贴等,月人均增资25元以上。

  三是离退(职)休人员,提高福利待遇10%变化情况后,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173人,月人均
增资50.28元,其中离休,月人均增资64.67元;1985年7月 1日以前未参加工资改革的263人,
月增资47.71元,其中离休人员,月增资74.59元。

  四是死亡职工遗属,除原因工死亡职工遗属享受定期生活补贴外,疾病和非因工死亡职工
遗属也享有生活保障。据统计全场死亡职工遗属149户161人,其中孤身一人的 2人,建国前参
加工作的老干部死亡遗属8人,按文件规定分别享受65元、55元定期生活补贴。

  1998年遗属7人,1999年遗属22人,2000年遗属13人,2001年遗属 15人,2002年遗属24人。

  四、工资总额

  1949年至1960年,职工工资总额111.4万元,职工年平均工资403元。

  1961年至1965年,职工工资总额261.3万元,职工年平均工资500元。

  1966年至1968年,职工工资总额292.6万元,职工年平均工资502元。

  1969年至1975年,职工工资总额1470.2万元,职工年平均工资450元。

  1976年至1979年,职工工资总额877.4万元,职工年平均工资567元。

  1980年至1984年,职工工资总额1329.8万元,职工年平均工资764.6元。

  1993年至1997年,职工工资总额960万元,职工年平均工资2298元。

  1998年工资总额21370千元中,职工4220人。职工平均工资5063.9元。

  1999年工资总额23126千元,职工4179人。职工平均工资5533.8元。

  2000年工资总额36502千元,职工4088人。职工平均工资8929元。

  2001年工资总额35503千元,职工4077人。职工平均工资8708元。

  2002年工资总额44662千元,职工4002人。职工平均工资1159元。

  1998年至2002年的工资总额都是指档案工资总额,实发工资总额要比档案工资总额少得多。

  表4—121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资标准套改表
   (死占60%,活占40%)



  表4—121(续1)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资标准套改表
   (死占60%,活占40%)



  表4—121(续2)
   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资标准套改表
   (死占60%、活占40%)



  表4—121(续3)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套改表
   (死占60%,活占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