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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保福利

第四节 劳保福利




  1965年以前,我场在有关劳动保险待遇方面均参照工业规定执行。当时,我场工会业务工
作在德都县总工会的直接领导下,对工人的劳保福利待遇要求比较严,执行的也很坚决。一切
生、老、病、残、死都要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其中:对年老问题,需办理退休。从调查中发
现,没一人办理退休。主要原因是,当时我场招收工人条件严,质量高,年龄小等原因。1965
年至1977年间,比照工业企业规定,给一部分年老体弱职工办理了退休手续(有30人左右)。自
1978年,国务院国发(78)104号文件公布后,省于1979年3月17日,黑第(1979)84号文件规定:
“根据国务院(1978)20号文件精神,省农场总局系统及其他农林牧渔场职工,可以按两个《暂
行办法》的规定办理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就业问题,按“四场”现行规定办理。1982年,垦
区各企业单位,经省劳动保险制度,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从1979年正式给年老体弱的职工办理
退休,1981年给退休工人,符合招工条件的一名子女就了业(简称接班),从此我场的劳保福利
待遇走上了国家正式轨道。

  我场实行劳动保险待遇有以下几方面:

  (一)职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待遇;过去职工医疗免费,现在是职工因病住院可报销医疗费
60%,过去职工家属半费医疗,现在职工家属医疗全部自费。 过去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病伤后
和产后工资,现在职工病后无工资,产后可给予补贴,有条件的单位给予产后工资。

  (二)职工退休,退职待遇: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高空、高温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男职工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 10年并经医院证明,劳动签定委
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对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在职职工, 由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的职工,也可办理退职。

  5、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办理退休。

  以上工人退休、退职后,按国家规定标准享受待遇。1984年底,我场已办理退休、退职手
续的工人为441人。其中死亡98人。到2002年的职工退休总数723人。

  (三)职工因工死亡(含职业病)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场按死者原基本工资和供养直系亲属人中计算,享受一切待遇。

  抚恤金,按死亡原基本工资,拱养直系亲属一人者,死者基本工资的25%,二人40%,三人
及三人以上50%,直至爱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止。

  丧葬费按全场平均工资三个月发给。一次结清。

  副食补贴,不分供养人口,按一职工标准的50%发给。

  (四)职工疾病和非因工死亡待遇:

  职工因疾病和非因工死亡也均按死者原基本工资和供养直系亲属人口计算,享受福利待遇。

  抚恤救济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享受死亡原基本工资六个月,二人九个月,三人
及三人以上十二个月。

  丧葬费按全场平均工资两个月发给。

  副食补贴,享受抚恤救济费六个月的发在职职工标准三个月,九个月的发四个月,十二个
月的发六个月。

  上述各种待遇一次结清。

  (五)对死亡职工的遗属待遇:

  1993年,经省农牧渔业厅,我场由企业工资标准变事业工资标准,规定死亡职工遗属,除
原因工死亡职工遗属享受定期生活补贴外,对疾病和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也享有生活保障。据
统计全场死亡职工遗属149户161人,其中孤身一人的工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死亡遗属
8人,按文件规定分别享受65元、55元定期生活补贴。

  (六)职工参加养老保险

  1996年,根据黑人(93)16号和黑人(95)11号文件精神,为促进社会安定和事业发展,保障
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我场对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做了如下规定:凡1996年 6月30日前在册职
工(包括合同制工人),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并强制实施。

  1、凡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3%收缴(包括合同制工人)。
一次性收缴半年的。合同制工人单位缴纳部分,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5%缴纳。执行时间为1996
年7月1999年底。

  2、凡不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 (包括合同制工人),其后果自负,不办理退休手续,并签定
不参加养老保险合同。从1996年7月1日至1998年 12月,全场共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3518人(其
中合同制工人239人,固定工3270人,大中专毕业生 9人)。没参加养老保险人数659人(其中合
同制工人77人,固定工58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