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保福利
第四节 劳保福利
国营农场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是根据1957年农垦部,农业部,中国农业水利工会筹备
委员会发出的《关于农业系统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联合通知》,随后这个通知作废了。1978年
以前农场职工劳保福利待遇是比照国家工业企业的办法执行。1966年—1977年农场职工退休、
退职待遇停止了。1978年国务院(104)号文件公布后,黑龙江省根据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精
神,于1979年3月17日黑革(1979)84号文件规定,农场职工可以按照国务院《暂行办法》的规定
办理,职工退休退职,其子女可以接班就业,省农场总局(1983)153号文件,关于贯彻国务院关
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的通知规定,退休工人子女接班只限于《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四项退休的工人。
1982年垦区企业单位经省劳动局批准,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目前农场实行的劳保福利待遇
有以下几项:
1、职工因病医疗待遇,即职工公费医疗职工家属实行半费医疗待遇工资待遇。
2、职工退休、退职待遇。
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令满10年的;职工享受病假②从事井下、高空、
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 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
工令满10年的。
本规定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令满10年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办理退休的手续。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④不具备退休条
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977—1984年符合以上条件的
农场退休工人有359人,退职7人,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3、职工(含退休,退职工人)死亡抚恤救济待遇。
①供养直系亲属救济待遇;
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待遇;
③丧葬补助费;
4、探亲待遇
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农场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即工作满一年的国家职工 (包括
农场知青),不能利用以休假日(指不能利用以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与配偶或父母
(养父母)团聚者,一年以后方可享受。
探亲配偶一年一次,每次假期30天,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往返路费由本单位全部报销;未婚一
年一次,每次假期20天,如果两年享受一次,每次假期45天,发给本人标准工资,路费单位全
部报销;已婚者4年1次,每次假期20天,发给本人标准工资,路费超出本人标准工资30%以上的
部份单位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