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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重大交通事故

第五节 重大交通事故


  一、1977年8月4日邱坤林驾驶解放牌大货车,行至嫩江36公里岔口时,将对面行人(嫩
江农场天津知识青年孟继祥)撞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邱坤林被嫩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
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1982年9月3日上午10时,李振和驾驶解放牌半挂车,从嫩江返回,行至嫩江农场
一砖厂下坡处,将一名横穿马路的妇女(董凤英)撞死。经交通监理部门认定:李振和负担
50%的责任,损失3500元。农场处理:给李振和记大过一次,赔偿经济损失5%,计1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