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劳动保险与福利

第四节 劳动保险与福利


  建场以来对职工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一直是以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试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简称细则)为依据,所需各
项费用,全部由农场行政负担,每个月以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三提取劳动保险基金,
其中百分之三十上交“全总”百分之七十为企业工会用于劳动保险基金。职工享受的
劳动、福利待遇有:
一、因工伤、残医疗、抚恤及因工残废补助待遇。
二、疾病、非因工伤残,医疗及病伤假期工资待遇。
三、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的待遇。
四、退职退(离)休的待遇。
五、探亲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