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治安管理
第二节 治安管理
从建场到“文革”前的十年时间,由于社会风气端正,职工队伍政治素质好,在防
范和严管两类人员的条件下,社会治安稳定,生产秩序良好。
1966——1976年间发生三次事件,在1966年4月发生一起重大凶杀案;1972年由于
场部家属区小孩玩火,引起火灾烧毁房舍6栋;1976年十队火灾事故烧死干部一名,工
人两名,社会面上一般刑事案件发案率有所上升。
1977年以后,由于十年动乱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农场的职工素质也发生了变化,
知识青年返城后,招来一部份临时工,以及社会待业青年的涌现,社会治安开始恶化。
杀人、抢劫、盗窃、强奸等刑事案件屡有发生,仅1980—1982三年间连续发生杀人案、
碎尸案及奸淫幼女案共四起,职工家属惶惶不安。公安分局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仍然处
于被动局面。1983年8月党中央发出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决定,场公安分局按照
上级统一部署,于9月4日展开了第—战役,收审人犯11名,破获隐案一起,现行案8起。
北安农垦法院在场召开了公审大会,判处奸淫幼女犯郑君令死刑就地执行。接续又进行
了第二战役、第三战役,严厉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
转。但仍未杜绝刑事案件的发生,目前广大公安干警正乘胜前进,为农场社会治安的根
本好转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