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刑满释放和就业 根据《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和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
《关于劳动改造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继续整顿和加强劳改工作
的意见》,第六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记要精神,1963年以来安置了刑满释放留场就业1723
人,加上其他单位调入的,9年间共接收安置了3379人。
几年主要变动列表如下:
刑满释放留场就业是巩固劳改工作成果的重要措施,根据政策规定“四留、四不留”
的原则,罪犯服刑期满除个别符合“不留”的条仆释放回原籍外,一般均安置在改造单位
就业,在政治上区别于犯人,但仍有继续接受改造的必要,通称为三类人员即:
劳改、劳教、就业,人员,格球山不存在“劳教”,故称之为两类人员。
刑满释放留场就业人员集中在二大队、三大队、直属队和畜牧场,其它单位也有少量
的杂工。1967年调去襄河农场一批,1969年遣送返籍,场内仅剩895人。至1976年拨乱反
正,纠正了多年“左”倾错误路线之后,有622名转变了政治身份加入到国家企业固定职
工的行列。
刑满释放留场就业人员的生活待遇根据改造表现和生产技术水平,比照社会同行业不
同工种低1——2级评定工资水平。一般农、牧工(力工)种实行下延等级工资标准。即月工
资26元;一级工月标准工资32元。
刑满留场就业人员根据第十二次全国公安会议和第六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精神,其中
戴有四类分子帽子的只是享有公费医疗而不享受企业职工劳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