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制油厂浸出车间爆炸
第二节 制油厂浸出车间爆炸
(1990年12月25日)
一、浸出车间概况
浸出车间是一座6层楼建筑,面积为3792平方米,设备、技术全部是 1985年通过中国技术
进出口公司由西德EX公司引进,于 1989年7月21日正式投产,总投资1589.8万元,生产过程全
部由微机控制,是一个高度自动化的生产车间。车间内的浸出、蒸脱、毛油蒸发干燥、闪蒸脱
溶、溶剂水分离等系统的设备中均有易燃、易爆的正乙烷蒸汽或溶剂,是甲级防火防爆厂房。
二、事故经过
三江食品公司制油厂浸出车间于 1990年12月25日5点30分因故障自动停车,经当班工人巡
视没有发现异常,约15分钟后重新启车,30分钟后,即 6点25分,该车间发生正乙烷气体空间
爆炸。首先是一声巨响,而后是黑色浓烟冲向天空,巨大火舌从五六楼上窜10余米,整个厂房
被爆炸冲击波摧毁,大部分设备被炸毁或烧毁。
事故发生后,三江食品公司的领导立即赶到现场,省农场总局在家的领导王锡禄、刘文举、
孙勇才等也相继赶到现场指挥灭火。佳木斯市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投入灭火战
斗,指挥员发扬了“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保住了浸出车间还存有35吨正乙烷的两个
地下储罐,防止了事态扩大。佳木斯市和有关部门领导也到三江食品公司表示慰问。
国家公安部消防局、农业部农垦司、省公安厅、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安全办、省劳动局、
省检察院、省经委、省总工会的领导和同志先后到爆炸火灾现场进行调查。省长邵奇惠对事故
调查作了重要指示。
三、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由于设置在厂房的槽链输送机机头箱内的正乙烷混合气体被带病运转的
轴承产生的高温引爆,炸破机头箱,导致车间空间大量泄漏积聚的正乙烷气体爆炸燃烧。
事故的间接原因:正乙烷溶剂泄漏并达到爆炸浓度(正乙烷气体在空气中的体积比占1.18%~
3.4%,遇火、遇+240℃以上高温即可爆炸) ;槽链机机头箱轴承故障未能及时、彻底排除;自
动报警系统与事故轴流排风机计算机没有连锁;排风系统长期没按规定使用;公司和厂领导对
安全工作重视不够,生产管理混乱,违章作业严重;引进过程中,对设备没有按国家规定进行
安全论证和严格把关验收,致使有问题的设备被安装使用。
结论:这是一起爆炸引起的特大火灾责任事故,五人受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1873900元。
浸出车间发生事故后,使接收,预处理车间失去作用,组织蛋白、分离蛋白、特殊油脂等车间
失去了原料,三江食品公司公用工程,处于半停产状态,间接经济损失巨大。
四、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直接责任者:
高喜龙:浸出车间当班班长,对爆炸前出现的正乙烷积聚没有采取果断措施,对出现的不
正常停车,不向调度室报告,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建议给予行政开除留用,交检察机关
立案处理。
张根军:制油厂技术员,对槽链机轴承故障,没有进行认真检查,处理不当,造成轴承过
热,导致这起事故发生,建议给予行政开除留用,交检察机关立案处理。
姜志祥:制油厂厂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明知该厂是甲级防爆单位,对已经发现的
事故隐患,采取措施不力,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行政撤职、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责任者:
周广慧:三江食品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该公司生产、安全工作,没有尽职尽责,不能经常
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下面反映的有关情况不能采取及时而有效的措施,造成安全生产管
理极为混乱,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张祥元:三江食品公司总经理,作为该公司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随时可
能出现事故的隐患没有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负有主要的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马振声:原三江食品公司总经理,在引进设备过程中,没进行安全论证,安全设施引进不
全,设备质量把关不严,投产后,该人在职期间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对导致此次事故负有责任,
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付朋:省农场总局副局长。主管总局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此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
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