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北大荒”商标使用许可
第二节 “北大荒”商标使用许可
为加强“北大荒”商标的管理,规范“北大荒”商标使用许可,保证“北大荒”商标的商
品质量,维护“北大荒”商标的信誉,不断提升“北大荒”商标(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集
团总公司于 2003年9月制定了《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关于印发〈“北大荒”商标使用
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垦集总文[2003]6号),该《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对
“北大荒”商标的申请使用条件、申请使用程序、权利与义务、收费标准及办法、违约责任等
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下发后,商标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商标使用许可
的管理。
目前,“北大荒”商标主要许可集团总公司控股企业在“米、面粉、肉、白酒、方便面、
肉罐头”等商品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