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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一批劳改农场的建立

第五节 一批劳改农场的建立




  为巩固政权,建国初期国家根据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使之自食其力、重新做人的原则,
决定由公安系统筹建一批劳改农场。全国公安系统和劳改管理机构先后到黑龙江省境内选点,
筹建劳改农场。从1950—1960年10年间,共建劳改农场38个,其中外省、市公安系统建的有3
个,北京市2个、沈阳市1个。大部分是1955年以前建设的。

  1950年8 月,原松江省公安厅在汤原县梧桐河建立第一个劳改农场。对内称省第一劳改支
队,对外称地方国营梧桐河农场。最先接收沈阳市、辽东、辽西等地押送来的日伪军、警、宪、
特和反动党团骨干,此后陆续从浙江、江西、山东、河南和湖南等地调入犯人。自1950年8 月
至1965年改变体制前,共接收劳改犯人1.4万余名。

  1951年3月,沈阳市公安厅监狱到密山县朝阳区,接收原第四野战军炮八师开垦的5.8万亩
耕地筹建劳改农场。对内称密山劳改管教大队,对外称沈阳市密山农场。1953年,将解放四团
组建的笔架山农场和解放二团组建的香兰农场改建为劳改农场,由省农业厅划归省公安厅。同
年,在梧桐河农场二分场基础上扩建,组建了鹤立河农场,开始接收劳改犯人。

  1954年春,贯彻“以场扩场”的方针,由密山农场第五大队到密山县青山地区开荒建点。
3 月15日,经省公安厅批准,正式成立地方国营青山农场,对内称黑龙江省第九劳改管教队。
1955年8月和1956年4月,经周恩来总理批准,北京市公安五处先后在黑龙江省密山县建立兴凯
湖农场,在甘南县建立音河农场,将北京市关押的劳改犯人迁往两场。

  1955年按照公安部“为维护沿海地区的社会治安和适应劳改生产的需要,决定将浙江、辽
宁两省的大部分罪犯迁出,拨交黑龙江省从事劳动改造”的指示,当年在黑龙江省西部的德都、
嫩江、北安等县,新建23个劳改农场,占当时全省38个劳改农场总数的60%,当年开荒100万亩,
占劳改农场总耕地面积的80%。 这些农场有七星泡、龙门、格球山、门鲁河、科洛河、尾山、
引龙河和襄河等农场。这些农场大都用机械开荒,规模较大,成为西部地区国营农场群的重要
组成部分。

  到1957年,黑龙江第一次形成了国营农场群,这些农场绝大多数是1955年以前建立或筹建
的。这个农场群由省属国营农牧场、铁道兵农场、劳改农场、县属地方农场组成。县属地方农
场规模较小又多变,不是全省农场系统的主体。这个农场群分布在嫩江地区的嫩江、讷河、甘
南、北安、德都等县,密山地区的密山、虎林、宝清、饶河等县,合江地区的佳木斯市、集贤、
富锦、萝北等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