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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邓小平与《国营农场工作条例》(草案)

第二节 邓小平与《国营农场工作条例》(草案)




  1962年3 月,全国农垦在广西南宁召开了工作会议。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国务院副总
理邓子恢主持大会,王震在会上做了两次发言。在20天的会议中,与会代表畅所欲言,研究修
改了我国农垦第一部“宪法”——《国营农场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1962年5月15 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书记处会议上,在讨论国营农场问题时发表了重要讲
话。他首先指出:“国营农场的问题提出来了,有报告,有工作条例,很好。今天先讨论方针
问题。工作条例以后再讨论,因为这是农业方面的重要法规,要一条一条讨论。”

  邓小平同志指出当时国营农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国营农场的家当已经不小了,就是没有
管好,看来是管理问题。”

  他强调指出:“农场是非办不可的,是有发展前途的。苏联现在也走这条路,看来也没有
管好。是否世界上的农场都要赔钱?要搞多种经营。农场是有优越性的,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发
挥它的优越性。”

  他语重心长又简明扼要地指出:“要总结经验。这几年农场工作哪些做对了,哪些做得不
对,有何经验教训,今后应该如何做,要好好总结一下。

  “农场必须有几定,有定员、定额和责任制、经济核算制,才算办企业。

  “农场以两级制为好,除了大型农场外,一般不要搞三级制。核算单位可以划小一点,要
照顾到农业生产的特点。

  “农场一定要集中管。集体所有制单位要分开单独核算。

  “机关农场也要写进条例去,要写清楚,机关农场也要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但机关必须
有所得。国营农场连同机关农场、华侨农场,以及劳改农场,总共有 1亿亩土地,是个大财富,
一定要管理好。”

  我国的第一部国营农场规范性管理文件——《国营农场工作条例》(草案),于1962年 7
月24日正式颁布实施。《条例》共分7章、50条。7章分别为:总则、农场、生产队、机务管理
制度、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工资和生活福利制度、党的领导和群众思想政治工作。这部
《条例》有许多创见性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国营农场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农业企业。它的财产属全
民所有。它的生产、建设活动,服从国家的统一计划。它的产品归国家调拨。它的一切经济活
动,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

  第二条规定:国营农场必须充分发挥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的优越性,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
总结现代化农业生产经验,在发展社会主义农业经济中起示范作用。

  第七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国营农场中的组织,是各级工作的领导核心。场内一切重大问
题,都必须经过党委讨论决定,贯彻党委集体领导下的行政管理上的场长负责制。

  第二章《农场》中规定:第十条(六)为国家培养现代化农业建设人才。第十一条规定:
农场的生产经营方针是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第四章《机务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国营农场必须以机械化为发展方向。一切长远
性基本建设的规划,都应当从这个方向出发,注意为实现农场的机械化准备条件。

  第七章《党的领导和群众政治思想工作》第四十五条规定:国营农场内共产党的组织,是
农场工作的领导核心。它在地方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它对农场的领导责任是:正确贯彻执行
党的方针政策,保证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检查和督促农场行政领导人员对国家计划、
上级指示、农场党委的决定的执行,领导群众组织,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教育。

  40多年来,《国营农场工作条例》(草案)成为指导全国国营农场工作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