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领导体制的变化
第三节 领导体制的变化
1956年 6月,国务院农垦部成立,于密山成立铁道兵农垦局,作为农垦部的直属垦区(后
相继更名为密山农垦局、牡丹江农垦局)。1958年 4月,成立农垦部直属合江农垦局,将合江
地区的省国营农场管理厅所属 9个农场,划归其领导。至此,全省农场,除公安系统所属中劳
改农场外,其余的分属农垦部和省农场管理厅管理。同年 7月,省国营农场管理厅合并到省农
业厅(农业局),所属农场分别下放到各地专员公署领导。农垦部直属农垦局的生产计划、产
品处理、资金管理、人员调动“四权”由农垦部直接管理;党、政工作则由省委领导;省属农
场,由省农场管理厅(后为农业局)领导,其计划及财务决算等,报农垦部汇总。
1958年秋天,在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国营农场多数成立人民公社。第一次出
现政府、企业合一的组织形式。由于各农场的自然和社会条件不同,成立的形式也稍有差异。
一种是一个农场建立一个人民公社,有的农场还将附近的农业社与生产队合并。农场场部即人
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同时也是乡(镇)人民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行使政府、企业、公
社三种职权;一种是在农场比较集中、规模较大的地区,成立人民公社联社,联社党委就是县
委,如当时牡丹江农垦局与虎林、饶河两县及密山、宝清两县的一部分地区,合并为虎饶县人
民公社县联社,联社管理委员会就是县人民委员会,也是牡丹江农垦局办事机构;萝北县地区
的四个农场与该地几个青年垦荒队(北京庄、天津庄、哈尔滨庄、河北庄、山东庄等)合并成
立萝北县县联社;在抚远地区的国营农场与抚远县合并成立抚远县人民公社联社。此外,友谊
农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友谊县,实行县、社、场合一,一套班子,一个编制。其余未建立人民
公社的一些农场,成立乡(镇)委员会。1961年以后,国营农场相继停止使用人民公社的名称。
1962年,各个县联社相继撤销,8月14 日,国务院同意黑龙江省设立农垦厅,农垦机构再度分
设。县一级政权与农垦局实现政、企分离后,农场则相应改称为区(或乡)政权机构,成为农
场区或农场乡,负责农场内部的政法、武装、公安等部分政权工作。友谊农场除了去掉友谊县
人民公社名称外,仍然保留友谊县,成为全垦区唯一的“政企合一”、“县场合一”的农场。
1962年11月,中共中央转发《国营农场领导管理体制的规定》(即十二条),决定对国营
农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其核心是使农场的“四权”集中于国家所指定的管理机关。当
时,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的领导管理体制共分四个级别:一是中央直属农场,归国务院农垦部直
接领导;二是省直属农场,归省农垦厅直接领导;三是省属劳改农场,归省公安厅领导;四是
专署(市)县属农场,农场的“四权”统一于专署(市)县。
1962年底,省政府对县营农场进行了整顿。首先,按经营性质划分为两大类,分口领导。
一类属于企业性质的农牧场,计有56处(其中农场23处,牧场33处),划归农垦口领导;一类
属于事业性质的种畜场和果树示范场,计有67处,划归农业口领导。其次,将规模较大、县营
有困难的农牧场收归省农垦厅直接领导。从1963年起将县营农场的生产、基建、物资供应指标
等全部列入国民经济计划,财务收支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按国务院规定,逐步解决历年积欠
外债等遗留的资金问题。
1963年,牡丹江农垦局与合江农垦局合并,1月1日成立东北农垦总局,它是农垦部的直属
局,是农垦部在东北地区的派出机构,受中共中央东北局和黑龙江省委的双重领导,仍沿用统
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领导管理体制。
随着国营农场的发展壮大,职工的增加,这一时期的垦区工会工作进入了繁荣时期。1958
年“公社化”运动使垦区部分工会组织受到削弱,但1959年5月,省委召开了国营农场政治工
作会议,决定恢复国营农场工会组织。会议以后,大部分农场开始恢复工会。
1961年5月,中央批转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加强工会工作意见的报告》,这份报告成为
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的纲领性文件。同时垦区工会进行了组织整顿,分别在东部、西部局和
农牧场建立起工会机构,归属当地市、县工会领导的24个农牧场恢复或建立了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