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的确立
第五节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的确立
1962年11月22日,中共中央以中发[1962]628 号文件转发对《国营农场领导管理体制的
规定》(即后来所称“十二条”)的批示,批示指出:“国营农场应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
理。”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贯彻执行“十二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是伴随着省农
垦厅和东北农垦总局的成立,逐步确立起来的。这一管理体制共分四个级别:一是中央直属农
场,归农垦部直接领导,农场的“四权”统一于省农垦部。二是省直属农场,归省农垦厅直接
领导,农场的“四权”统一于省农垦厅。三是省属劳改农场,归省公安厅直接领导,农场的
“四权”统一于公安厅。四是专(市)县属农场,农场的“四权”统一于专(市)、县。
我省国营农场在当时实行这种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领导体制,是由农场是由几个系统创
建的历史所决定的。我省国营农场在实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领导体制的过程中,还逐步实
行了农场的“政、企”分开。国营农场实行政企分开,进一步明确了国营农场作为社会主义农
业企业的性质,使国营农场进一步企业化,有利于国营农场按照经济规律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