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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完善计划管理

第二节 完善计划管理




  国营农场在创建阶段逐步建立了一些规章制度,例如计划、机务、财务管理制度等。这些
制度对农场经济的发展曾起了重要的作用。1958年后,这些规章制度都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冲击,
使生产和经营管理出现了混乱的局面。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使国营农场的广大干部和职
工深深地认识到:规章制度是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得以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必须按照国营农
场的发展规律和特点,逐步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1961年起,国务院农垦部、省农垦厅
和东北农垦总局,以及各个农场,为恢复和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积极的
成果。

  一、《黑龙江省国营农(牧)场工作条例(试行草案)》颁布

  1963年 3月,黑龙江省委农村工作部颁发了《黑龙江省国营农(牧)场工作条例(试行草
案)》,这个条例要求在中央未有正式下达国营农场工作条例之前,先在省农垦厅所属农(牧)
场中试行。它对国营农场的性质、任务和经营方针,国营农场的体制、规模,生产建设,机务
工作,经营管理、工资、奖励、职工的生活福利,党委领导下的场长负责制,工会和职工代表
大会、党的工作等等,都做了较详细明确的规定。

  二、建立各项责任制度

  包括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场长负责制,就是在党委领导下,依靠群众,建立场长负责的统一
的生产行政指挥系统;与之相适应地逐步地健全了科、室职能责任制;建立了技术人员和各种
专业人员的责任制,有些场还实行了技师负责制;完善了工人的生产责任制。各项责任制度的
建立和完善,基本做到了事事有人负责,职责分明,对提高工作效率和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起
到了保证作用。

  三、逐步完善计划管理

  1961年12月,黑龙江省委批转省计委党组《关于改进1962年农业计划的几点意见》中规定:
“国营农场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农业企业,实行直接计划。因此,国营农场的农业生产和
农副产品交售计划指标,应该由各场的直接上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需要和各农场的具体情况
编制下达,但各种作物的播种面积和比例,亦应由各场在保证完成国家交售计划的原则下,与
分场、生产队共同研究,因地制宜的确定。”伴随国营农场领导体制的调整,分级编制国营农
场计划的管理体制也逐步形成,即东北农垦总局执行农垦部下达的计划,省属农场执行省农垦
厅下达的计划,专(市)县农场执行专(市)县下达的计划。与此同时,农场的物资工作贯彻
执行了集中、统一、全面管理的方针,农场的资金也纳入了国家财政预算。这些为完善农场的
计划管理创造了条件。

  为完善计划管理制度,东北农垦总局于1963年1月颁发了《计划管理试行方法(草案)》。
这个《草案》对于编制农场计划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审批权限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等
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

  省国营农场在这个时期普遍强调了年度计划的重要性,逐步推行了生产季度计划和生产队
的小段作业计划,使整个生产过程都能够有计划地进行。同时,强调了制订计划指标时,要符
合实际,留有余地。例如,省属农场1963 年的主要生产指标除开荒面积完成99.6%外,其他各
项都超额完成。这反映农场计划管理水平的提高,为农场按照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社会主义经
济规律办事积累了经验。

  四、执行了农垦部颁发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国营农场机务工作规章(草案)》(1961年4月颁发,后于1966年3月经
过修改后正式颁发);《国营农场成本计算规程》(1963年颁发,后修改为《国营农场成本核
算管理办法》,于1966年执行);《农垦部门物资管理试行办法(草案)》(1964年1月颁发);
《关于改进国营农场核算体制的意见》(1966年颁发);《国营农场财务管理办法(草案)》
(1966年3 月颁发)等。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执行这些规章制度,改善了经营管理,提高了机械
设备的利用率,加强了经济核算,降低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