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实行包、定、奖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四节 实行包、定、奖的经营管理制度
我省国营农场从1961年开始,逐步地推行了以“包、定、奖”为主要形式的经营管理制度。
“包”,就是农场对国家实行包产量、包利润、包成本、包工资等几包。“定”,就是国家对
农场实行定规模、定人员、定设备、定投资、定物资供应等。“奖”,就是国家对农场,农场
对职工按着包的条件实行利润和超产分成。
国营农场由于生产对象、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不同,因而所采取的“包、定、奖”的具体
形式也各有所异。在包的项目上,有些农场实行“三包”,如合江农垦局的一些农场;有些农
场实行“五包”,又如省农垦厅的一些农场。在定的项目上,有“四定”、“五定”等。在利
润或超产分成的方式上,有些农场采取“上死下活”的方式,即生产队对农场,农场对国家的
上缴产品产量和利润是死的,场、队积累,职工口粮和工资是活的;有些农场采取“两头都活”
的方式,即国家对农场、农场对生产队按照包、定的条件实行超产分成,减产受罚。在实行利
润或超产分成的比例上,有的实行“六一三”,即60%上缴、10% 留农场、30%奖给职工;有的
实行“四二四”,即40%上缴、20%留农场、40%奖给职工个人。
黑龙江省的国营农场从1962年开始试行“包、定、奖”的过程,也是经营管理制度不断完
善的过程。在实践中,注意处理上述两个问题,使包的项目和指标愈来愈符合实际,使利润或
超产分成的比例趋于合理。国营农场实行“包、定、奖”经营管理制度,实质上是把农场和国
家,双方的经济责任通过制定的形式规定下来,把经营成果与农场和职工的物质利益结合起来。
因而它能调动农场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的发展,既可能使国家收入稳步增加,又可
能使农场增加生产的能力,还可以使职工的收入随着经营成果的提高而增加,对国家、农场、
职工三者都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