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六节 改进资金管理

第六节 改进资金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和农垦部决定从1963年将农垦企业的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分级管理。管
理范围分:东北农垦总局属农牧场、工业企业、供销和商业等企业,企业主管机构,所属文教、
卫生、科学研究等事业单位,列入中央级预算农垦收支款内管理;省农垦厅所属农牧、工业、
供销等企业,企业主管机构,所属文教、卫生、科学研究等事业单位,列入省级预算农垦收支
款内管理;专、县所属的农牧企业,经整顿后,划归农垦系统领导的,列入专县级预算农垦收
支款内管理。交款和拨款的方法是:采取统一由农垦主管部门集中缴纳领拨,统一结算,农垦
主管部门内部各单位的资金管理,采取以盈抵亏、以多补少、系统平衡调剂的办法,但在财政
归口时,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上缴,支出由国家拨款。农垦企业、事业的资金纳入国家预算
以后,一方面生产建设的资金有了保证;另一方面加强了企业的财务工作,严格了计划管理和
经济核算制。

  1964年,国务院财政部和农垦部决定在国营农场试行“定收定支,以收抵支”的预算管理
办法。

  “定收定支,以收抵支”是把国营农场的收入和支出一年核定一次,以收入抵支出,收大
于支的,差额上交;支大于收的,差额补足。超额完成利润计划或减少计划亏损,其超收或少
亏部分,不上缴国库,而是按一定比例在农场和主管部门之间分配,留在农场的部分,可用于
以丰补歉、四项费用和基本建设;留在主管部门的部分可在本系统内调剂使用。完不成利润计
划或超计划亏损,其短收或超亏部分,由农场负责;但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失收减产部分,财
政部门按规定可核减农场的收入指标。

  东北农垦总局根据农垦部和财政部的指示,于1964年开始实行“定收定支,以收抵支”的
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垦厅也于1965年普遍推行了这一管理办法。

  在基本建设投资中,企业自筹资金的增加,反映了企业财力的增加和扩大再生产能力的提
高。国营农场企业自筹资金1964年比1963年增长2.43倍,最多的1966年比1963年增长3.99倍;
企业自筹资金占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比例呈现逐步增加的趋势,1964年至1967年四年平均占基
本建设投资总额的14.51%,比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的10.33%增加4.18%,其中1966 年是历史上
最高的一年。

  1966年3 月,国务院农垦部在《关于国营农场经营管理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肯
定了“定收定支,以收抵支”的资金管理办法。强调实行这种办法必须在国家的统一领导、统
一计划、统一分配、统一产品处理的前提下进行。明确规定:“超收利润农场可以用来进行基
本建设和扩大生产,但不得搞楼堂馆所,不得用作个人分配。用这部分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项
目,须经报上级农垦部门备案,凡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重大项目,须经过上级农垦部门批准,
纳入国家计划。”这就使“定收定支,以收抵支”的资金管理办法更加完善起来。

  我省国营农场改进资金预算管理制度的过程中,根据国家的规定,还增设了固定资产更新
改造基金。原来农场固定资产的更新和技术改造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资金的保证,农场的
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劳动安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简称“四项费用”)
没有专项拨款。而这些费用每年农场实际支出都很大。

  1963年,随着国营农场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农垦企业“四项费用”支出明确了由
财政部门专项拨款解决。1964年,国家规定固定资产的基本折旧基金30%留给农场,70%上交国
家财政,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全部留给企业。

  1966年,农垦部为了严格资金管理,保证农场固定资产得到及时的更新和技术改造,不断
地巩固与提高农场的生产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决定将国家拨给的“四项费用”、农场固定资
金折旧留成、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这三项费用组成农场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并规定:更新
改造基金用于原有固定资产的更新;更换老旧机型,提高生产能力;原有设备的技术改造和进
行技术组织措施、新品种作物、动物的试种、试养,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等;在满足前三项需要
的前提下,如果还有多余的资金,还可以用于扩大生产规模,修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