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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经营管理的“五条”、“十六条”

第七节 经营管理的“五条”、“十六条”




  1964年9月8日,中共中央批转农垦部党组《关于党组扩大会议对几个主要问题讨论意见的
报告》,指示中对国营农场的经营管理工作提出了五条: (1)必须彻底改正硬搬苏联单一经
营方针,必须实行一业为主、农牧结合、多种经营的方针; (2)必须改正只把18周岁到45周
岁算做劳动力的办法,各地应当把一切可以参加劳动的人都安排劳动。在农场不应存在就业和
失业问题,不采用退休和开除的办法; (3)农场在农闲时间进行农田基本建设,不管是大型
的或小型的,只要是用闲余劳动力,这种劳动力就不计算在基本建设费用内。农场利用劳动力
进行种树,修田间水利工程,平整土地、保持水土、修路、修晒场、修仓库等都不算基本建设,
所需材料费在基本建设费内开支。农场繁殖的幼畜作为增添的固定资产,这种固定资产到使役
后才折旧,每年报销一次幼畜饲养费,不作基本建设费用开支; (4)职工利用农闲时间修建
或修理房屋,应当鼓励,并给支持,过去对于这些修建工程都按基本建设加以控制是错误的,
应当纠正; (5)国营农场应当建立小型的粮、油、糖加工厂,以利用农闲劳动力发展生产,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1965年2月25 日,农垦部党组扩大会议通过《关于改革国营农场经营管理
制度的规定(草案)》(即国营农场经营管理十六条)。“十六条”是贯彻执行中央五条批示
的进一步具体化。

  “五条”、“十六条”是国营农场经营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自“五条”、“十六条”的
决定公布后,东北农垦总局和省农垦厅都做出了贯彻执行“五条”、“十六条”的决定,并组
织了强有力的工作组进行试点。其中,关于实行多种经营的方针,关于基本建设的新规定,关
于职工修建房屋的规定,关于建立小型粮、油、糖加工厂的规定,反映了农场的普遍愿望,所
以都实行起来。在试点单位,解放了劳动力,发展了生产,更好地贯彻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
同工同酬的社会主义原则,多数职工的家庭收入有所增加,生活有了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