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改善职工生活的三项政策
第八节 改善职工生活的三项政策
国营农场在调整生产关系,改进经营管理制度的同时,为改善职工的生活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园田地
国营农场按照“十六条”的规定,从1961年开始分给职工一定数量的园田地。到1962年,
省农垦厅所属农场共分给职工园田地包括自给小开荒16.4 万亩,平均每口人0.8亩左右。1963
年,黑龙江省委规定省属农场“园田地每人平均最多不超过五市分,小开荒除1962年已开的暂
不变动外,1963年不再搞小开荒”。东北农垦总局规定每人三大分地。农场职工种园田地所得
归个人所有,但产品不能进入自由市场。
二、住宅自建公助
用自建公助的方式解决农场职工的住房,早在50年代末期牡丹江农垦局所属八五三农场和
省属九三农场等单位开始实行。1962年,省委农村工作部进一步肯定了自建公助解决职工住宅
的方法,要求农场为自建公助投一些资金。随后,自建公助就在各农场普遍发展起来。据统计,
1962年省属农场完成约5 万平方米的自建公助房屋建筑。1965年东北农垦总局基建水利局,在
绥滨农场召开了职工家属住宅自建公助的现场会。这次会议进一步推动了东北农垦总局各场自
建公助住宅的发展速度和建筑质量。
从1962年到1967年,黑龙江省国营农场逐渐增加了非生产建设投资,提高了消费的比例,
职工宿舍的投资,1967年比1957年增加了1.37倍,比1962年增加了2.4倍。农场职工宿舍投资
的增加和自建公助住宅的发展,使职工的居住条件较以前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三、增加工资
1963年,国营农场与全国一样,给部分职工增加了工资;随着农场经营状况的不断好转,
职工的奖励工资收入也不断增加。根据对九三农垦局的调查,1966年,全局共发奖金140多万
元,每个职工平均奖金近77元,这接近于2个月的该局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