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改善所有制结构
第六章 加强经营管理
第一节 改善所有制结构
1958年下半年,在全国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影响下,国营农场实现了“人民公
社化”,将邻近的集体所有制的农村公社(大队)过渡到全民经济中来。当时全省国营农场共
过渡农业社队耕地286.9万亩,劳动力7.9万个、人口28.7万人、农户6.2万户生活 、生产大队
394个、生产小队1495个。等于全省国营农场1957年耕地面积33%,人口的124%、户数的205%、
生产队数的197%。1960年冬,中共中央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1961年,社队退出国
营农场,实行场社分家。据统计,当时全省国营农场共退出合并的耕地177.3 万亩,占合并总
数的62%;退出人口18万多,占合并总数的63%,直到1965年才基本完成清退。也有部分场社合
并的农场得以巩固。
家属临时工是集体所有制的主体。1961年至1965年大批精简职工中,一批临时集体经济组
织大都在经营中得到发展,逐步成为拥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和资金、有稳定的经营内容和收
入的独立核算的集体生产队。但大部分仍是家属临时工,为农忙时提供劳动力。
1958年在“大跃进”中,家庭种植、养殖被认为是“发展资本主义”,许多农场将有劳动
能力家属吸收为正式职工,并将职工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生产一概取消。1960年,垦区遭受严重
涝灾,农业歉收,允许职工种“自留地”、“小开荒”,搞家庭副业。1960 年10月4日,王震
指示牡丹江、合江农垦局,可按人口每人划出自给地2 亩,依靠非直接农业劳动的人耕种,以
解决垦区粮食自给。自给地的性质与自留地根本不同,自给地属全民所有,产品属于国家,国
家按规定给奖售物资和多分给一些口粮。1961年开始,国营农场按照中共中央“十六条”的规
定,分给职工一定数量的自留地。1963年黑龙江省委规定:“省属国营农场园田地平均每人最
多不超过5 市分,小开荒1962年已开的暂不变动,1963年不再搞小开荒。”东北农垦总局规定
每人3分自留地。农场职工种自留地所得归个人所有,但产品不能进入自由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