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商业的兴起和外贸出口
第四节 商业的兴起和外贸出口
第一批创建的农场,有的为了方便职工,自筹资金办起了小卖店、小合作社,从就近地方
商业部门进货,主要经营小宗日用消费品。1956年在密山、虎林、宝清、饶河4 县的11个铁道
兵农场,人口增加到4万多人,1958年又有6万余名转业官兵分到各农场。为解决农场对生产资
料和生活资料的需求,1958年6 月,铁道兵农垦局决定成立供销处,负责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的供应和产品的销售工作。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综合批发站,新建了商品简易库房。1958年底,
建立了农场商店17个,分销店50多个,代销店 100多个。各商店、分销店均由农垦批发站进货。
1963年,东北农垦总局为了集中精力发展农业生产,农垦自办商业开始向地方国营商业移交,
到1964年5月基本交接完。
这一时期粮食管理仍按1953年农业部、粮食部联合下达的《国营农场粮食产品由粮食部门
统一收购》的指示,严格禁止自行出售粮食产品。粮食管理工作执行国家的统购统销政策,实
行统一征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统一库存的“四统一”管理制度。农场内部实行统一库存、
统一上交、统一调拨、统一供应的粮食管理办法。农场内部留口粮、种子和饲料粮,即“三留
粮”。职工口粮参照城镇的供应办法,以人定量,实行工种定量,职工有粮证,供应部有卡片,
口粮定量供应从1955年开始。按照统购统销政策,上交的粮食分两部分,一是向国家粮库交售
的商品粮;二是直接发送口岸出口的大豆。
国营农场在创建初期,只有苏子、大麻子、蓖麻子等一部分经济作物同外贸部门建立了购
销关系。1959年初,国家国营农场提出,凡能生产合乎出口产品要求的农场,全部作为出口产
品基地。当年,牡丹江、合江农垦局与国家外贸部门签订了《出口商品供应协议》和有关具体
供货合同。大豆、猪肉、鲜蛋、禽肉4 种商品正式纳入了国家出口商品。以后除大豆出口一直
未间断外,其他3 个品种,由于三年自然灾害,国内市场供应紧张,为缓和内销和外销之间矛
盾,1963年停止出口。1965年开始,出口商品增加了鹿茸、蜂蜜、白瓜子等品种。出口商品主
要流向是日本和东南亚地区,少部分输往苏联和西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