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农垦公安、保卫机构和军事法院的设立
第四节 农垦公安、保卫机构和军事法院的设立
1947年,松江省人民政府于珠河县一面坡创建松江省第一农场。1950年,由中国人民解放
军一个班行使治安管理职能。1951 年4月,农场始设保卫干部,负责管理农场治安工作。1948
年,通北机械化农场成立警卫队,维持全场治安秩序。
1956年 6月,中央农垦部直属铁道兵农垦局在密山成立,统管牡丹江地区农场。农垦局设
保卫科,农场设公安特派员,受所在县公安局领导。1958年10月,十万转业官兵进军北大荒。
同年 4月,中央农垦部直属合江农垦局成立,创建一批国营农场,并管辖合江地区原国营农场。
这一时期,农垦局设保卫科,各农场设公安派出所或公安特派员,受所在县公安局领导。1960
年 1月,国务院决定撤销虎林县和饶河县,设立虎饶县,并与牡丹江农垦局合并,实行局县合
一,设公安局,其他各农场仍设公安派出所或公安特派员。1962年,黑龙江省成立农垦厅,下
辖九三、赵光、查哈阳、红色草原等 4个农垦局57个农场。至此,全省农场除公安系统所属劳
改农场外,其余的分属农垦部和省农垦厅管理。其间,农场的公安机构仍由所在地(市)、县
公安局领导。
1963年1月东北农垦总局成立。从此,黑龙江省农垦系统分为两个系统管理:一是原地方
经营农场由省农垦厅(后改为省农场管理局)管辖;二是东北农垦总局所属各农场。省农垦厅
和东北农垦总局均未设立公安机构,只设一名专职保卫干部,负责机关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全
省各农场(除友谊农场实行政企合一的县领导体制外)均设公安分局或公安派出所,隶属所在
地(市)、县公安局领导。
1968年6 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建立沈阳军区黑龙
江生产建设兵团的批示》,撤销东北农垦总局和省农垦厅,将所属农场以及黑河农建一师、合
江农建二师合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为 5个师,58个团的建制。
1969年,兵团开发抚远荒原,新建第6师、6个团,并将原3师的4个团划归6师建制。
建设兵团时期的公安保卫机构基本按照军队保卫系统的层次设置:兵团设保卫处、各师设
保卫科、各团(即农场)设保卫股,并在各营(即三级制农场中的分场)设保卫办公室或专职
保卫干事。在保卫处、科、股内设治安、政保、预审、内勤(秘书),审判机构。
1976年1月5日,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成立,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国
营农场管理局宣布撤销。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成立,下辖宝泉岭、红兴隆、
建三江、牡丹江、北安、九三、嫩江、绥化、哈尔滨、大兴安岭、呼伦贝尔11个国营农场管理
局(以下简称管局),共153个农牧场。总局、管局机关设保卫科,隶属于总局、管局政治部,
承担总局、管局机关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根据1976年2月9日黑龙江省委批转的《改变生产建
设兵团体制的实施方案》要求,各农牧场恢复公安分局建制,移交所在县公安局领导。1979年
9月,由于国家行政区划调整,大兴安岭和呼伦贝尔管局及所属27 个农牧场划归内蒙古自治区
管辖,其公安保卫机构随之划出。
1968年,垦区组建了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此前,垦区发生的各类案件均由所在市、县法
院审理。1970年初,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批准,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司令部及所辖各师
成立了两级军事法院,全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军事法院。当时,
两级军事法院与兵团及师保卫处(科)合署办公,即保卫处(科)内设审判组,对外挂两块牌
子。
兵团军事法院主要管辖刑事案件。各师军事法院审理兵团战士、职工、家属、现役士兵和
师党委任免的非现役干部犯罪,且处刑在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兵团军事法院审
理兵团直属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兵团党委任免的非现役干部犯罪案件以及沈阳军区和省委授
权审理的,且处刑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兵团两级军事法院从
1970年至1976年上半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 886件,判处案犯1 926人。其中判处死刑、死
缓和无期徒刑的案犯43 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犯32人 ,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
犯1 800人,免予刑事处罚的 38人,宣告无罪的13人。1976年上半年,两级军事法院随着黑龙
江生产建设兵团的撤销而撤销。1976 年下半年至1983年7月,垦区发生的各类案件及兵团军事
法院遗留的刑事案件,由所在市、县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