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粮食管理、供应和上交
第七章 日趋活跃的粮商贸流通业
第一节 粮食管理、供应和上交
从建立国营农场以来,垦区的中心任务就是为国家提供商品粮。粮食工作在国家粮食统购
统销政策指导下,初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和一套较为科学的管理制度,基本完成了由
生产型向经营型的转变。
国营农场创建初期,粮食工作由供销部门管理。1959年中央强调加强粮食管理,牡丹江、
合江农垦局根据省委、省政府指示,分别于同年12月成立了粮食处。省农垦厅也增设专职粮食
管理人员,当时,牡丹江农垦局与虎饶县局县合一,粮食处也是粮食局,既管农村又管农场。
1963年东北农垦总局成立,粮食归供销处管,设粮食科。1965年机构调整,粮食科从供销
处划出,将林业、工业、粮食、商业、出口合一,成立经销处,对外则称林业处、工业处、粮
食处,分口对外。1968年兵团时期粮食归后勤部供销处分管。1971年省国营农场管理局成立,
内设产品管理处,分管粮食。1976年兵团撤销,与省农场局合并,成立省国营农场总局,设产
品管理处,主管粮食工作。1978年国务院20号文件,把黑龙江垦区列为四大基地(粮食基地、
大豆出口基地、农副特产出口基地、城市副食品供应基地)。总局为强化体制,加强领导,撤
销产品管理处,分别成立外贸局、粮食局。
垦区粮食机构的设置,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总局设粮食局,管理局设粮食处,农场设
粮食科,生产队设粮食保管员和化验员。1984年体制改革中,一部分改为粮食公司,改成施行
粮食贮存、加工、供应、上交、统一经营管理的经济实体。
——粮食管理。建场初期,农场生产的粮豆,除自用外,所余部分自行销售,没有建立严
格的管理制度。随着农垦事业发展和上级各个时期对粮食工作的要求,逐步建立起各项规章制
度。1953年,农业部、粮食部联合下达《国营农场粮食产品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的指示,严
格禁止自行出售产品。粮食管理工作执行国家的统购统销政策,实行统一征购、统一销售、统
一调拨、统一库存的“四统一”管理制度。农场内部实行统一库存、统一上交、统一调拨、统
一供应的粮食管理办法。
粮食管理的主要内容为:产品处理、上交、内调、仓储、检验、加工、留粮、供应、场院
资料和场院管理、统计报表。粮食管理的具体内容有:粮食收获入场后,经脱粒、清杂、检质、
检斤入库、做出年度“三留”(口粮、种子、饲料)计划、剩余部分上交或出口。对库存粮食
进行常规管理,使粮食保持安全水分,防止发烧、霉变,直至使用完毕为止。粮食管理制度包
括:粮油供应和使用管理办法、粮油加工管理办法、粮油储藏物资器材管理办法、粮油检验管
理办法。
1980年6月12日,总局通过两年多的调查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粮食管理制度》,
统一了全垦区的粮油供应标准、管理制度,实行粮权集中管理。
——“三留”粮食。粮食“三留”,包括口粮、种子和饲料。建场初期,口粮一般按每人
原料250 公斤留存,种子按需要,饲料没有标准,大部用次粮解决。1958年大批转业官兵开发
北大荒,当年口粮由国库供应,1959年自留粮供应。1963年东北农垦总局成立,正度过三年自
然灾害,留粮标准适当放宽,口粮每人平均250~260 公斤,副食豆6公斤,豆油每人每月0.25
公斤。农忙、节日还有补助。种子、饲料按实际需要自留。
东北农垦总局后期和兵团时期,每年在正常留粮的基础上,还根据年成每年适当多留半个月
至一个月的贮备粮。1963年,垦区东部地区26 个农场300多万亩小麦发生赤霉病,粮食出现短
缺,农场确保种子,口粮、饲料却显不足,各农场坚持自力更生,对赤霉小麦采取水洗、扒皮、
掺大豆等办法,降低赤霉菌含量,充当部分口粮,在不给国家增加困难的情况下,度过了难关。
1976年省农场总局成立后,制定了饲料留粮标准,1980年进行了调整,确定统一标准,使“三
留粮”的管理走向正规。1981年麦收期间连降大雨,小麦大量损失。垦区采取了优选留种,扒
皮制粉等办法解决自给。
——上交粮任务。国营农场上交粮,按国家统购统销政策要求,分为两部分,一是向国家
粮库交售的商品粮;二是直发口岸出口的大豆。1953年起,每年根据农场粮豆预产和“三留”
计划,核定当年征购任务。粮食年度的划分,是3月31日至下年4 月1日止。1962年国家粮食紧
张,提前征购玉米任务、放宽收购标准,农场发动群众站秆扒皮、割晒早下棒方法,促使早熟,
降低水分,支援城市、工矿、林区人民生活。有8个农场做出贡献,即:友谊农场5 000吨,二
九○农场1 500吨,曙光农场1 000吨,宝泉岭农场1 000吨,新华农场300吨,双鸭山农场1 000
吨,绥滨农场500吨,七星农场300吨。1964年,国家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调整粮食收购
价格,实行超购粮食奖励政策。粮食部、农垦部、财政部确定,从1964年产粮开始,连续三年
给国营农场予以补贴,每交售100公斤商品粮,粮食部门补贴人民币1元。
从1965—1966年粮食年度开始,对统价粮食实行加价奖励,粮食加价以国营农场为基本核
算单位,5 年卖给国家的商品粮每人平均在50公斤以内不奖励,超过50公斤以上部分,除按粮
食统购价付给粮款外,再给予统购价的9%作为奖励。另外还有布票、针织品票及食糖票的奖励。
这一时期,粮食产量增长较快,地方粮库建设跟不上生产发展的需要,部分农场出现了“交粮
难”的问题。为了加速上交粮交售进度,省粮食部门和国营农场互相配合,实行直线运输法。
农场对所需上交的粮食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自检,定量包装,定点交售,收粮单位抽样
检查,有效地提高了交售进度。
1965年,垦区超额完成征购任务7.5万吨,除换化肥外,每吨得88 元作为优惠。超购加价
款由东北农垦总局统一结算,统一平衡使用,照顾较差农场。从1971年粮食年度征购开始,实
行超购粮豆加价奖励,国营农场完成粮食一定 5年的任务后,超卖的余粮,按核算单位所交粮
豆总数的实际平均加价25%。对大豆超额部分按统购价另加10%,对生产建设兵团,以团为单位,
计算超产超购,就是按各团交售粮豆的实际平均价计算,其超额部分加价 30%,不再实行大豆
项加价。此规定定到1978年止。
1979年,对粮食、食用油料在完成一定5年征购任务后的超购部分,按提高后的购价加价50%。
对新建的国营农场和农村生产队的新垦荒地所生产的粮食,从开始收获3年算起,5年之内交售
给国家的粮食、油料,全部按超购加价。
随着商品粮质价对农场经营成果的影响日益明显,农场在实践中总结出:被动地交好粮和
驻库监交已不适应改善经营管理的需要。因此,逐步开展上交粮质价分析,挖掘提高交粮质价
的潜力。1982年总局举办了检验员进修班,提高了粮食专业人员素质和检验质量。1983年红兴
隆管理局在提高粮食综合经济效益上抓了措施落实。如降水增容提等、彻底清杂、全场范围内
按标准搭配上交等办法。曙光、红旗岭农场所交小麦全部为一等粮,上交国库的3 万吨小麦增
收255.6万元。既交了好粮,又为加工厂提供了优质低价的小麦。
仅自1949年至1985年的37年中,黑龙江国营农场共产粮5 123.7万吨,商品粮2 428.7万吨,
商品率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