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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卫生事业的恢复

第四节 卫生事业的恢复




  兵团成立后,按军队建制和备战要求组建各级行政机关和卫生事业机构。兵团成立后勤部
卫生处,各师后勤部设立卫生科,各团由卫生队兼行政职能。1969年,兵团在哈尔滨王岗建立
兵团医院,编制病床位500 张,工作人员570人。同时,兵团所属6个师相继成立医院。各师医
院编制均按每床0.95人配备。各团卫生队均由农场医院改名,连队设卫生室。到1975年末,兵
团共计有团卫生队74个,有各类卫生所2 532个。兵团与6个师的医院均设立了医训队,从1970
年起陆续开展技术培训工作。1972—1975年,兵团及6个师相继成立卫生防疫队。

  兵团时期,卫生机构的房舍条件有较大改善,医疗设备有较大的增加;恢复和建立各级医
院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 ,鼓励和选送大批卫生人员进修学习,提高业余水平。1975 年,全
兵团有病床7 712张,平均每千人拥有病床5.9张;有卫生职工16 437人,平均每千人拥有12.6
人,平均每张床有卫生工作人员1.46人;行政、政工、勤杂人员占医院总人数的40%以上。

  1972年,省国营农场管理局成立后,在管理局机关及所属的合江、黑河、嫩江、绥化、大
兴安岭、呼伦贝尔等6 个分局机关陆续设立文教卫生处,各配有1~2名卫生行政人员,兼管计
划生育工作。各农场均未设立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到1975年末,计有管理局职工医院2 所(分
别设在嫩江县和北安县),病床380张,工作人员320人;呼伦贝尔分局医院1 所,病床97张,
工作人员140人;农牧场医院和卫生院72 所(其中50所有病床1 708张),工作人员2 939人;
分场、生产队及其他单位卫生所827所,病床83张,工作人员3 410人。

  1976年 2月,省国营农场总局成立,对原兵团所属的卫生机构进行改制,形成了统一的卫
生行政和医疗卫生体系。总局设立文教卫生处。1978年 4月,总局成立卫生处,与计划生育办
公室合署办公。到1980年末,各管理局卫生处、各农牧场卫生科全都建立。

  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垦区建立起卫生防疫站,对地方病进行普查,在普查的基础上进行
积极防治,拨出专款进行改水。这一时期,计划生育工作始终受到重视。兵团的各师团均成立
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部门或医院。省农场总局成立后,将计划生育工作列入
各单位的目标管理,作为考核干部、评选先进的条件之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培
训技术队伍,鼓励表彰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妇,实行独生子女入托、入学、医疗三免费,优
先安排住房和每年拨给独生子女保健费60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