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政法和军事机构的建立
第三节 政法和军事机构的建立
1976年兵团撤销至1980年,政法工作由地方管理时期。1978年4月,国务院组织21 个部委
就黑龙江垦区政法体制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提出在黑龙江垦区设立政法体制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调查组的意见,经省政府黑政发[1980]76号文件批准,垦区于1980年3月3日成立
农垦公安局;黑龙江省第五届人大第17次会议做出决定,垦区于1982年9 月先后成立黑龙江省
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同年9月,省委政法办、省编委联合下
发《关于在国营农场系统筹建司法机关及核定编制的通知》,垦区成立司法行政部门。
总局设垦区公安局,行使地市级公安机关职权;下辖9个农垦公安局、6个直属派出所、113
个公安分局(设在农场)。
垦区检察分院为黑龙江省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农垦区检察分院下辖9个基层检察院、53个
派驻农场检察室。
垦区设立中级法院,在分局设立8个基层法院,派出59个人民法庭、41个办案组。
垦区在总局、分局设立司法局,分别行使地市和县级司
法职能;104个农场设立司法科。还设有公证处9个,执业公证员22人;律师事务所12个,
执业律师59人。
1978年 7月,为巩固边防,加强垦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在总
局及所属管理局组建现役人民武装部。
1978年7月6日,省革命委员会和省军区联合下发了131号文件《关于成立省国营农场总局
现役人民武装部的通知》: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牡丹江、建三江、红兴隆、宝泉岭、
北安、九三、嫩江、大兴安岭、呼伦贝尔、绥化、哈尔滨等11个国营农场管理局人民武装部。
并经沈阳军区指示,总局人武部为正师级单位,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是总局党委的军事工作部
门,隶属于省军区建制领导。负责垦区民兵组织建设、军事训练、装备管理、战场建设、战备
工作、战时兵员动员和组、扩建部队等项工作。
1979年5月1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国营农场人民武装部正式组建。
1991年7月,根据沈阳军区[1991]沈军务字第7号和黑龙江省军区[1991]龙军务字第24
号文件通知,总局人武部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军事部”。同时,将机
关的军事、政工、后勤三个处分别改为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
1997年7月,经沈阳军区批准,总局军事部司、政、后机关设科。司令部设作训科、军务
装备科、动员科,政治部设组织干部科、宣传保卫科,后勤部设战勤科、供应科。同年8月,
根据沈阳军区[1997]沈军务第113号命令和省军区龙军务第63号命令,将农场总局军事部改
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军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