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人事制度和机构改革
第六节 人事制度和机构改革
为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加快构建垦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自1996年起,率先开
展事业单位改革,先后出台了《农垦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农垦事业单位改
革的意见》两个指导性文件,使垦区事业单位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走在全国全省前列。到1999
年已经有785个事业单位进行了改革,覆盖面达80%,通过“三定”、“三个过渡”事企剥离、
结构调整等措施,事业单位减少了24%,人员精简27.1%。改革的内容涵盖了机构、用人制度、
分配制度、管理制度、投资体制、产权制度等各个方面,特别是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上进行了
有益探索,从而大大增强了事业单位的自我发展能力。1999年,全局事业单位创收达2.1亿元,
比改革前增收 55.3%,经费自给率达42%,年均收入达到8 000元,压缩事业经费2 479万元,
涌现了一批改革的先进典型,垦区事业单位新的管理体制框架已基本确定。
积极参与垦区集团化、公司化改造和中小企业改制,推进改革、建立适应新体制的人事管
理制度。参与了“虎林区域经济一体化试点”,农工商总公司的创立、北大荒集团构建、农垦
管理干部学院、师范学校等单位的调整等一系列重要工作。各级人事部门参与集团运作达 216
个单位,参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153个单位。参与企业改制1 140个单位,为推进垦区体制创新
取得了经验。
强力推进竞争上岗,进一步深化用人制度改革。一是总局机关从1992年起,实行考试与考
核相结合的用人办法。二是农场机构改革有了新突破,仅红兴隆、建三江、九三等3 个分局改
革后农场机关减员2 440 人。三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制度基本确立,实行评聘分开的单位
达852个、人员 31 180名。用人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许多岗位开始采用公开招聘,供需见
面、双向选择的市场手段选人用人,部分农场还通过人才交易会的形式交流吸收人才。按照简
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从1992年起,逐步下放了部分初、中级职称评审权和总局直附属单
位科级干部任命权。
按照党的十四大和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精神,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
体制和政府机构,国务院决定从1993年开始,用3 年左右时间进行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省政
府的机构改革于1995年末基本完成。1997年,总局机关进行了机构改革。
这次机构改革是垦区历史上一次重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按精减机构,转变职能理顺关
系,提高效率和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总体要求进行的。一是1996年根据省委批准的总局体制
改革总体目标的要求,将9个管理局作为总局的派出机构,改称分局,使管理机构减少70%以上,
人员减少52%,实现了平稳过渡。二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997 年黑龙江
省国营农场总局改称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转移下放职能40项、取消职能8项,基本实现了“一
体两制,坚持方向,逐步过渡”的目标。三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人员过渡工作,按
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立起规范的国家公务员制度。改革中,通过成建制转移、
个别调整、提前退休退养等途径,两级机关共分流机关人员1 275人,其中副处级以上干部410
人,科级以下干部875人,其他159人。总局机关分流227人,其中转企业101人、转事业54人、
退休69人、辞职3人,机关人员比1992年下降14%。在过渡工作中,拟定了严格的考核测评办法。
同时结合过渡工作,实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开展岗位轮换、竞争上岗等改革。137 名处级干
部提交了述职报告,由本处人员投过渡票和测评票。处级干部普遍做了竞争上岗演讲,科级以
下干部通过竞争上岗的占40%以上,职位轮换占20%,机关有36个处室共404人参加了过渡工作。
2000年,进行了新一轮机关机构改革,对处以下干部普遍实行了竞争上岗、岗位轮换和人
员分流。经过半年的精心实施,机构改革胜利结束,总局机关更加精干高效。至2000年 9月18
日,总局机关机构改革结束。改革后,总局机关机构由原来的39个部门精简到36个,人员编制
492名减为407名。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配备上,做到了省委、省政府要求的“机
构、编制一个不多,领导职数一个不超”,在定编定岗上,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有82名同志从
机关分流,并按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大会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核、党委决定的程序进行
全员竞争上岗,使整个竞争上岗过程严谨细致,运行平稳。